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產未給付配偶 小心被追遺產稅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是貫徹雙方平等的原則。(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贈與稅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如果是依據民法1030條之一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在遺產稅申報總額中扣除請求權金額。如果在稅捐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款繳清證明書或者免稅證明書之日的一年內,給付請求權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沒有依規定提供給付證明文件,未給付的部分會被追繳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民法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是貫徹雙方平等的原則,所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一方的配偶可以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是爲生存配偶對被繼承人的債權請求權,不屬於遺產稅的課徵範圍因此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如果生存的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不是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的配偶即管領任何一項仍屬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換言之,分配請求權內容及範圍須待生存配偶請求並取得財產所有權後,才告完成。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丈夫死亡,甲君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00萬元,經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卻逾限未提供給付的證明文件供核,乃遭剔除該請求權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130萬元並加計利息

配偶甲君不服,申請複查,主張該請求權爲其法定權益,應准予列報扣除額,經北區國稅局局查得繼承人間仍有爭執,並未能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甲君,是以,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即不得排除於遺產稅的課稅範圍,故駁回其複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影本土地房屋登記謄本等,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也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稅捐稽徵機關覈准展延給付期限,否則期限屆至仍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未給付部分將須補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