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傅拉一車辣椒4500元,貨主以奇葩理由剋扣2500元

貴州貴陽,王先生運輸一車辣椒,貨主隨同跟車,兩人在服務區吃飯時,天空突然下起小雨,辣椒淋雨不到30秒。誰知,貨主就以辣椒被雨淋過爲由,惡意扣除2500元運輸費。王先生表示:就沒見過這麼坑人的!

王先生是一名貨車司機,這天早上,一位叫陳某的貨主請他幫忙運輸一車辣椒,從廣東湛江裝貨出發,到貴州貴陽卸貨。

王先生算了一下跨省運輸大概有1000多公里路程,於是開價5000元運輸費,陳某說太貴了,並聲稱自己是做辣椒批發生意的,利潤很低,希望王先生能高擡貴手,把運輸費降至4500元,感激不盡。

陳某又是遞煙,又是笑臉相迎,王先生覺得對方真誠,於是答應。

貨物裝車後,爲給辣椒保鮮,陳某坐上王先生的貨車,一同跟車前往貴陽。王先生是一個老司機,駕駛技術嫺熟,途中不曾出現意外,辣椒也不曾丟失,這讓陳某非常滿意。

快到貴陽時,王先生覺得肚子很餓,於是把車停靠在一處服務區內,之後與陳某一起進餐廳吃飯。

可飯剛吃到一半,天空突然電閃雷鳴,緊接着下起了小雨,陳某大驚失色:不好,辣椒被淋雨了。

原來,辣椒是不能碰水的,否則不僅無法保鮮,甚至還會出現腐爛。王先生意識到不妥後,趕緊放下碗筷,並迅速跑回貨車上,以最快的方式給辣椒蓋上帆布,成功遮擋了雨水。

陳某臉色陰沉,擔心被雨淋到的辣椒會變質,王先生急忙安撫:別擔心,辣椒被雨淋溼不到30秒,不會有事的!

抵達目的地後,王先生也幫忙卸貨,不料,陳某卻表示自己身上沒那麼多現金,讓王先生等兩天,他把辣椒批發出手後,纔有錢支付4500元運費。

王先生疑惑:一個生意人,身上怎麼連4500元都沒有?不過,見對方態度誠懇,他也不好再說什麼,於是在附近旅店住了兩晚。

第三天,陳某回來,王先生彷彿見到財神爺,趕緊上前問候,並索要4500元運費。哪知陳某一反常態,唉聲嘆氣的說:辣椒因爲被雨淋溼,爛了很多,基本上都虧本賣了,賺不到錢!

陳某啥意思?就算賺不到錢,也應該把運費結了,畢竟是兩碼事。

王先生伸手要錢,可陳某卻說運輸費只能給2000元,因爲王先生沒有把握好天氣情況就開車出行,導致辣椒被雨淋溼,因此需要承擔責任,扣除其2500元運輸費。

王先生一向脾氣好,可聽了陳某這話,也忍不住大發雷霆,並怒斥陳某:辣椒被雨淋的時間不到30秒,怎麼可能都爛了?這不符合常理!

當時下的只是小雨,王先生眼明手快就給車上的辣椒蓋上帆布,極大保障了一整車辣椒的安全。

可陳某卻不這麼認爲,他堅稱王先生要爲腐爛的辣椒負責,還一定要減免2500元運輸費。

對此,王先生表示,1000多公里的路程只收2000元運輸費,他真的是血本無歸啊!之後,他指責陳某:你不講信用,我未見過這麼坑人的!

王先生據理力爭,可陳某就是不肯妥協,雙方爭執不下。最後,王先生決定通過司法程序進行維權,追討4500元運輸費。

那麼,此事從法律角度該如何認定?王先生的訴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一、 王先生在運輸辣椒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

陳某委託王先生運輸辣椒,雙方形成合同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832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王先生在運輸辣椒過程中,如果有出現損壞,或者丟失貨物的過錯,可認定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承擔相應賠償。

但是天要下雨,這屬於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也是不可逆轉的事情,因此辣椒不慎被雨淋溼,不能將所有責任歸咎於王先生。

其次,在發現下雨後,王先生放下碗筷,第一時間跑回貨車,以最快的速度保護了車上貨物的安全,做好了本分工作。

因此王先生在這起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

二、辣椒運送到站,陳某惡意扣除2500元的運輸費,涉嫌違約,王先生可依法維權。

《民法典》第836條規定:託運人不支付運費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法規,陳某在辣椒到站後,必須支付相關運輸費,可他卻耍起了太極,先是說身上錢不夠,辣椒賣出去再付錢,後又以辣椒變質和虧損爲藉口,私自扣除2500元運費,其行爲嚴重違反上述法規。

《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財產權益,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不論陳某以什麼理由拒絕支付、或者扣除2500元運輸費,其行爲都不被法律認可,王先生通過司法途徑提起訴訟,將有法可依。

最後,法院也一定會支持王先生的訴求。另外,陳某不僅要向王先生支付4500元運輸費,還要補償對方住旅店期間的一切費用。

對此,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