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性侵3年男兵不起訴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澎檢應重啓調查

士官長性侵3年男兵不起訴,監察院糾正國防部:澎檢應重啓調查。(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記者楊亞璇臺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士兵A男於服役期間遭受陳姓三等士官長持續欺壓、性騷擾甚至性侵」案,20日通過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及澎湖地方檢察署之糾正案,要求檢討議處失職人員,並促請澎湖地檢署重啓調查。

監委高鳳仙、江綺雯、方萬富表示,A男控訴104年在家中遭士官長陳昱廷要求拍裸照及手摸生殖器等,陳昱廷坦承其曾脫去衣服請A男拍裸照,前連長少校林育慶及前輔導上尉李明學於104年接獲A男口頭申訴遭性騷擾後,未依規定將申訴作成紀錄,亦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政戰處處長張喬富未依法對性騷擾申訴案實施調查。監察官陳靖瀅指揮官黃富志於104年11月間接獲A男申訴遭陳昱廷性騷擾,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竟以「查證不屬實」爲由結案,核有違失。

監委說, A男於106年3至4月間,曾向同袍及士官長許家榮、士官長黃盛強反映其多次被陳昱廷脅迫其爲口交肛交行爲,但士官長等均因A男未提出證據而沒有製作筆錄,陳昱廷於106年4月13日中午在官兵休閒室要求A男爲其口交時,A男採取陳昱廷殘留精液於當日至澎湖憲兵隊,對陳昱廷曾對其爲違反意願之6次性交猥褻行爲提起告訴。

陳昱廷於澎防部調查時承認有3次口交、手淫行爲,但辯稱並無脅迫或恐嚇情事,澎防部懲處評議會決議核予陳昱廷大過4次懲罰,澎防部於106年4月18日覈定陳昱廷撤職並將其以涉嫌3次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澎湖憲兵隊偵辦。澎防部士官長等接受A男反映其遭受違背意願之性交、猥褻行爲後,均未依法制作筆錄,亦未在24小時內完成立即隔離當事人、將被申訴人調離原單位等必要措施,直到A男不相信內部調查而直接向憲兵隊申訴後,該部始將陳昱廷撤職並移送偵辦,核有明確違失。

監委指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陳建佑至遲於106年5月23日即知悉本件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卻未依法於知悉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遲至6月19日始由該署進行通報,核有違失。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有下列新事實新證據,一、多位證人指稱,陳昱廷自A男於104年申訴後,常刁難、辱罵、責罰A男,二、A男於106年案發前,曾多次向長官反映其於104年及106年間遭陳昱廷性騷擾、性侵害,均未獲依法處理,三、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106年8月19日臨牀心理衡鑑報告認爲,A男案發前因多受責難及被要求肛交求助無效而有創傷後壓力疾患症候羣,順從士官長權威、處於無助狀態。四、蔡明晉稱其於偵查中所稱「由愛生恨」、「很得意」等語並非其真意,所稱A男講話有時候顛三倒四是指其敘述比較沒有條理而不是矛盾等語,許家榮稱:A男可能因104年求助失敗及105年間長期被欺壓導致反映能力跟一般人不同等語。;五、許家榮在本院提出之LINE對話及陳昱廷在本院約詢時坦承,陳昱廷違背義務役官兵B男意願以手緊抓其生殖器不放之猥褻行爲。

監委呼籲,澎湖地檢署應對陳昱廷對A男、B男涉犯性侵害事件分別重啓調查、立案調查,以確定是否再行起訴、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