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夜市過馬路牽3孩 63歲翁「手掐熱褲妹臀」挨告

駱男帶3名小孩要到夜市東西,過馬路時卻趁機摸路人臀部。(圖/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63歲駱姓男子去年8月14日晚間10時許,帶3名子女士林夜市買東西,準備要過馬路,卻趁機伸手朝前方一名穿着黑上衣、淺短褲女子臀部掐捏,該女嚇得向身旁男友示意,並說「幹,他摸我屁股」,駱男卻馬上激動地否認。士林地院認爲,駱男涉犯《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觸摸其臀部之行爲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該女指控,當時與男友要過馬路,被告從她右後方走到左前方,經過時左肩還撞到她,害她站不穩往男友身邊靠,沒想到被告竟用手摸她右邊臀部下方,隨後再往上掐了一下,因爲事情發生太快,無法閃躲,還發現駱男一直與她對眼,她趕緊轉頭先用眼神示意男友,並說「幹,他摸我屁股」,雖然兩人音量不大,駱男卻突然激動地說「我沒有,你不要亂講,要不然叫警察。」

駱男辯稱,記憶中當時並未碰觸到該女的臀部、身體,他的雙手全程都在背後牽着女兒,根本無法用手去碰她臀部;駱男兒子也證稱,爸爸全程兩手放在背後,用稍息的姿勢牽着妹妹的手。其辯護律師主張,告訴人並未親眼見到被告掐捏其臀部,只是轉頭時剛好看到被告,被告右手牽着13歲小女兒,2名兒子則跟在身旁,實在難想像一般人在與家人出遊時,仍對他人性騷擾,再加上被告身形瘦小,沒理由要冒着會被抓到的風險,選擇身旁有男友的告訴人下手。

法官審理後,根據黃姓男友提供之照片,被告以右手牽着女兒的左手,而左手僅用來輔助勾住右手,仍處於可自由活動狀態,且被告案發前後一直關注該女及黃男狀況,而該女小聲向男友指認被告時,尚未與其求證,被告卻急着澄清、否認,顯然與常理有違,再加上被告與其兒子警詢偵訊供詞不一,無非圖脫之詞,反觀告訴人指述既前後一致,且有諸多補強,應可採信,因此判處駱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