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大法官2.0不能再「愛理不理」(廖元豪)

(本報系資料照片)

法律圈以外的讀者可能不知道,我國的憲法解釋即將有重大的進步:明年的1月4日起,《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讓以往模糊、定位不明的「解釋憲法」,正式走向「訴訟」制度。雖然還沒有做到制憲者所期待的「司法院爲最高審判機關」之地步,但憲法案件的「司法化」程度,日後應該遠遠高於現行制度。

然而,《憲法訴訟法》卻有一個漏洞:一向相當難以捉摸的「受理與否」之決定,將來可能更加「彈性」。如果操作不好,在司法地位本就不算很高的臺灣,恐怕更容易戕害人們對司法、憲法的信心,大法官不得不慎。

《憲法訴訟法》第61條1項規定,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案件,必須是大法官認爲本案具有「具憲法重要性」纔會受理。亦即,就算人民認爲權利受到侵害,而且也千辛萬苦打到終局裁判,窮盡救濟途徑,但只要大法官覺得這個案子「不具憲法重要性」,就可以退件不理。而這種「不受理」的決定,人民也沒有任何上訴的機會。大法官們說你不重要,就是不重要!

而且,法條文字是「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爲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可見「憲法重要性」與「權利保護必要」乃是兩個不同的條件。那到底什麼案件是當事人權利保障之必要,但卻「不重要」呢?是說有些人的憲法權利並不「重要」嗎?

此外,第55條對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也規定必須是相關法律對於該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才能受理。可是,到底某個法律是否會影響判案結果,這不是職司個案審判的法官最懂的嗎?某個法條若與個案裁判無關,法官閒着沒事要來聲請裁判幹嘛呢?

以往雖然沒有這些條文,但大法官對於是否受理以及受理範圍,就已經讓聲請人與法學界感到難以預測。而社會大衆也因爲抓不到標準,會猜測大法官受不受理根本是出於以下原因:第一,「自己怕事」(困難敏感的案子不想收);第二,大法官自己有興趣(人民沒有聲請解釋的條文也照審);甚或最糟的「政治考量」(想介入的案子才處理)。

舉例而言,2017年,監察院經由人民陳情而行使調查權,發現《黨產條例》有違憲嫌疑而聲請釋憲。這種監察院聲請的案件,以往大法官幾乎來者不拒,但大法官在《黨產條例》聲請案卻一下子拋棄先例,不予受理。而後來在法官同樣認爲《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時,大法官雖然受理了,卻硬說幾個《黨產條例》中最關鍵的條文(例如:時效規定不適用、推定黨產爲不當、不當黨產收歸國有等),並非「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而拒絕受理。這樣做出來的釋字793號解釋,雖然宣稱「《黨產條例》合憲」,但真正最核心的爭議條文根本沒有解釋!

相比之下,大法官以往在許多解釋中,都以「裁判關聯性」爲由,擴大了審查範圍。把判決不曾援用的甚或當事人沒有主張的條文都拿來審查,但釋字793卻說不理就不理,這種「愛理不理」的作風本身就很傷害大法官的威信。

何況我國的「法律違憲解釋」之審查權,是大法官獨佔的領域。如果人民權利受到法律侵害,大法官卻不受理,那全國沒有任何一個法院能予以救濟。《憲法訴訟法》第61條的立法理由指出該規定乃是襲自德國法制,但德國的「憲法重要性」僅適用於「裁判」的審查,而不適用於法律、命令等「規範」的審查。這顯然是抄錯條文,使得人民權利保護出現了漏洞。

因此,爲了彌補權利保護漏洞並重建司法公信,大法官將來在「法律規範違憲」的聲請案中,不應以「憲法重要性」作爲不受理之理由。而在法官聲請裁判的案件,也應該儘量尊重聲請法官對於條文是否有「直接影響」的認定。總之,大法官在這類案件不應有選案裁量,受理與否,只看是否合乎要件。這纔是司法護憲者應有的擔當。(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