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勞動節公務員該不該放假?(李念祖)

勞動節爲什麼公務員不放假?(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5月1日是勞動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勞工團體呼籲,應該全國放假一天。爲什麼國定假日不是全國放假?因爲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除了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以及非依公務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以外)並不放假。政府不放假,法定的期限都照常進行,民間機構自也不會放假。雖然僱主因業務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時,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倍發給工資,許多勞工因此並不能在勞動節得到休息,乃是常見的實際景象。

勞動節爲什麼公務員不放假?因爲公務員不是勞務契約裡的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爲什麼公務員不是勞工?大法官解釋公務員關係是「公法上職務關係」,雖然論者不乏主張公務員關係也是契約關係者,但主流的見解以爲,公法上職務關係不是契約關係,所以與民間的僱主與勞工之間存在着勞務契約關係不同。

不是契約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就只能是國家單方透過法律來建構的關係,而不是由勞僱雙方訂立契約來建構的關係。用白話解釋,公務員關係是國家法律的單方決定,不是經由雙方的自由意思合致所建構的勞務契約。兩者至少有一項重要的區別,不是契約關係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可由僱方政府的法律單方加以調整;契約關係則不可由任一方單方的意志加以調整,必須經由雙方合意才行。公務員忠於職守,爲政府提供勞務,換得加入政府的參政權地位,同時獲取報酬,與民間的雙務勞僱契約關係,並無本質的不同。

公務員關係不被視爲契約,公務員進入公務員關係的自由意志難道不重要嗎?國家可以單方強迫人民違反其自由意志擔任公務員嗎?似乎難以想像答案是可以(役男及國民法官大概是極少數需要討論的例外)。只因爲民主國家是由全體人民共同組織的公法人,就可以單方立法決定而且調整公務員關係嗎?如果沒有公務員以勞務換取參政權以及薪酬的自由意志存在,其實不能完整描述公務員關係的全貌。

勞務契約必然存在勞方依據僱方指示而提供勞務的內容;公務員關係是契約關係,也不會否定公務員關係裡面必然存在的命令服從關係。然而,不適用於公務員關係的《勞動基準法》,卻是國家用來規範民間勞僱關係的重要立法。

簡單來說,國家使用《勞動基準法》的許多強制性規定(如最低工資、工時、加班費、休息休假、退休保障、任意終止限制等等)來限制契約自由,藉之保障契約弱勢一方(勞工)的權利。這是國家進入勞動市場,動用公權力從事市場干預,但是服公職原也是一種職業與工作,也是勞動市場的一個環節,國家的法律立場卻是,身爲僱方的國家不必受到同樣的限制。這難道不是嚴以律人而寬於律己?究竟是基於什麼重要的道理,可以將政府整體也完全地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之外?難道沒有憲法上工作權的平等保障問題?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結果,許多適用於勞僱關係的重要規定(例如不得性別歧視),也將自動留在政府的大門之外,憲法權利保障豈無不足?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節放假的立意十分良善,這項良善立法,卻因爲公務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使得民間適用的效果大打折扣,難道不是因爲政府自己不願意像民間僱主一樣地承擔對於勞方提供最起碼的保障義務所招致的後果?勞動節公務員不該放假看似是一個小問題,卻必須問:公務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憲法正當性究竟何在?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