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頭一遭 監察院聲請石木欽懲戒案參審員及法官迴避遭駁回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職務法庭上個月開庭時,監察院代表突然聲請2名參審員、3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迴避審理。(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職務法庭上個月開庭時,監察院代表突然聲請2名參審員、3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迴避審理,經另一合議庭參審員及職業法官審理後,駁回監察院的聲請。可抗告。

駁回監察院聲請的職務法庭合議庭,是由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張升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汪怡君(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臺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參審員林明鏘(臺大法律學院教授)組成。

這起矚目案件首次開庭前,民間司改會就向職務法庭「喊話 」,要求不得免議判決、不得審結。審判長吳景源因此呼籲各界應給 予法官、參審員一個乾淨的審判空間,並說「指導審判不是好現象」 。

6月29日合議庭首次審理時,審判長就曾詢問有沒有要聲請回避, 監察院代表陳先成當時說無迴避必要。不料,監院後來改變心意,但未透過書狀聲請,卻在上個13日言詞辯論庭時,突然喊着要聲請合議庭迴避。

另一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法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基於訴訟指揮權所爲之裁量,並非當然受當事人意思之拘束,倘已就該裁量事項使當事人表示意見,並就裁量準駁所依據之理由於訴訟程序中或終局裁判加以說明,不能認爲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

此外,許可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到庭,並無預斷石的違失情節輕微之情形,且依職務法庭先前的案例,審判長都曾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最後判決結果客觀上沒有因審判長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而有心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情形。

由於監察院所提出之釋明,無法使本院確信,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足以使人對於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參審員能否爲公平裁判產生懷疑,因此,合議庭認爲,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