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高!公平會重罰美商高通公司新臺幣234億元

▲史上最高!公平重罰美商高通公司臺幣234億元。(圖/記者洪聖壹攝)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針對美商高通公司在CDMA、WCDMA和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具有獨佔地位,而且拒絕授權晶片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的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損害基頻晶片市場的競爭。公平會今天(11日)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處罰新臺幣234億元,創下公平會成立以來處分最高的罰鍰。

公平會說明,我國爲手機產銷主要國家供應鏈完整,從晶片製造、手機代工到手機品牌產銷,涉及層面極廣。此案調查範圍至少包括國內外手機制造商、晶片供應商通訊設備業者等共20多家事業,並徵詢相關產業主管機關研究機構意見,期間更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換經驗與心得。

公平會表示,我國自2005年開放3G行動通訊服務,主流標準包括CDMA和WCDMA,2014年起則導入4G通訊服務,主流標準爲LTE。而高通公司擁有相當多數的CDMA、WCDMA和LTE等行動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同時也是各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的獨佔業者,然而高通公司以支配市場的地位,拒絕授權競爭同業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增加手機業者與競爭同業交易成本,並要求手機業者不簽署專利授權契約則不提供基頻晶片,導致手機業者在晶片需求考量下接受對高通公司較爲有利授權之條件,其違法行爲業已嚴重影響我國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

公平會表示,本案是在2015年2月中旬主動立案調查,由於違法期間至少持續7年之久,而且向我國事業所收取的授權金總額約臺臺幣4000億元,以及我國事業向高通公司採購的基頻晶片總金額約300億美元,屬情節重大案件,因此衡量違法行爲所得利益、業者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和市場地位後,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處罰新臺幣234億元,創下公平會成立以來處分最高的罰鍰。

公平會除重罰外,也要求高通公司停止以下行爲,包括:(一)停止適用與晶片競爭同業已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產品型號等敏感經銷資訊之契約條款;(二)停止適用與手機制造商已簽署之元件供應契約有關未經授權則不供應晶片之契約條款;(三)停止適用與案關事業已簽署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之契約條款。

公平會另要求高通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天內,應以書面通知晶片競爭同業和手機制造商,得於收受該通知之次日起60天內向高通公司提出增修或新訂專利技術授權等相關契約,而高通公司收受契約後,應本於善意和誠信對等原則進行協商;而高通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每6個月,應向公平會陳報協商情形,並於完成增修或新訂之契約簽署後30天內向公平會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