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疏浚還是採礦?商人捐建6億獲刑起爭議

(原標題:是疏浚還是採礦?商人捐建6億獲刑起爭議

覆函否決行政法規?

金湖公園項目位於金灣區三竈灣墾區內,曾被列入珠海市重大民生工程

2013年底,華聯公司承諾向珠海市金灣區捐建6億元,建設金湖公園、金灣一中填土工程,金灣區政府則承諾提供砂源土源。由於種種原因,砂源和土源被擱置了下來。

變通的辦法,來自疏浚河道。2014年4月,一份《關於金湖公園建設、金灣一中填土專題工作會議紀要》中,當地還曾要求區住建局等相關部門大力配合華聯達公司儘快完成航道疏浚審批相關手續,落實疏通增加運力,確保當年珠海航展前如期完成一期建設任務。

然而,就在即將疏浚完工時,華聯達公司因涉嫌非法採礦罪,涉案人員均被抓獲。2020年9月4日,金灣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華聯達董事長何康榮3年6個月。

公訴機關認爲,華聯達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認定,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組織船隊採挖海砂,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華聯達公司辯護律師認爲,華聯達公司採集的是疏浚物,不是礦,因此並不涉及採礦方面的證件辦理

因此,對涉案疏浚物的樣品性質鑑定成爲了本案的焦點

建設中的金湖公園。圖/受訪者供圖

捐建之後

事情是從一次捐建開始的。2013年底,華聯達公司承諾向珠海市金灣區捐建6億元,建設金湖公園、金灣一中填土工程,金灣區政府則承諾提供砂源和土源。由於種種原因,砂源和土源被擱置了下來。

變通的辦法隨後到來。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5月,華聯達公司以加快公益事業建設、提高白藤河臨時水道通航能力爲由,由華聯達董事長何康榮安排其弟何康清向政府申請疏浚白藤河臨時航道,獲得珠海市航道事務中心批准並多次延期疏浚時間。2017年底,華聯達還以加快航空產業園區建設、提高大門口水道航道通航能力爲由,安排何康清負責向政府申請臨時疏浚大門口水道航道,並獲得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批准。

取得上述疏浚許可證後,按照指控的說法,華聯達公司在長達4年多的時間裡,先後與李仕希楊華進等人商定,由他們組建六支採砂船隊共200餘條採砂船,以疏浚白藤河臨時航道及大門口水道航道的名義,在金灣對出海域和磨刀門海域等水域進行採砂活動。

問題就在這時出現了。指控稱,李仕希、楊華進等船隊超越許可證疏浚航道範圍,及在未取得疏浚許可證或疏浚證到期後,仍然組織船隻在白藤河水道、磨刀門水道等海域非法開採海砂,後將海砂運往金灣區三號閘碼頭、定家灣碼頭,經華聯達公司項目部工作人員驗收登記後,通過泵船管道將海砂泵至航空創業園白龍河圍填造地項目、金灣一中等多個工地。

由此,公訴機關認爲,華聯達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認定,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組織船隊採挖海砂,構成非法採礦罪。2020年9月,珠海市金灣區法院一審以該罪判處何康榮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華聯達公司被處罰金1000萬元。

不過,在華聯達公司看來,故事是另一個版本。辯護人稱,疏浚並用於填充的行爲,本身經過了有關部門的同意。

金灣區政府2014年4月25日《關於金湖公園建設、金灣一中填土專題工作會議紀要》顯示,4月11日、16日,一名副區長在金灣規劃分局會議室主持專題會議,研究解決金湖公園建設、金灣一中填土等問題。其中,關於金湖公園建設的問題,會議要求,區住建局等相關部門要大力配合華聯達公司儘快完成航道疏浚審批相關手續,落實疏通增加運力,確保今年航展前如期完成一期建設任務。

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參與人員中包括區政府、區住建局、金灣國土分局、區市政辦等領導。

是疏浚物還是礦?

華聯達公司採集的究竟是不是礦?在一審中,這成爲庭審焦點。

一審法院援引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海砂開採管理的通知》認爲,因疏浚航道而採挖的海砂用於銷售或工程建設,可憑航道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等資料,經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並評估採礦權價款後,報國土資源部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但辯護人認爲,事實上,該《通知》明確規定,其規制的海砂僅限於建築磚瓦用砂,而華聯達公司疏浚航道的疏浚物是含有粉細砂的黑泥,不是用於銷售或工程建設的建築、磚瓦用砂,更不是其他礦物,所以不需要辦理採礦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附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規定得更詳細一些。目錄顯示,天然石英砂共六種,分別爲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築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和磚瓦用砂。

一審辯護人認爲,公安機關委託廣東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對涉案疏浚物所做檢測,只是確認了涉案疏浚物含有細砂和粉砂,而細砂和粉砂只是地質初步勘察的標準,是對顆粒大小的分類。

華聯達公司的二審辯護律師徐馮彬解釋,本案鑑定中,並未認定樣品爲石英砂。根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第3.3土的分類和鑑定,所謂粉砂和細砂,是根據顆粒質量的不同而進行的分類,其中細砂是指“粒徑大於0.075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85%”,而粉砂是指“粒徑大於0.075mm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50%”。珠海工程勘察院的這種認定分類,不能證明涉案樣品是天然石英砂。

相反的是,在該院編制的檢測報告中,廣東省地質實驗測試中心結論顯示,相關樣品的顆粒級配、含泥量、氯化物與天然砂技術要求不符。甚至,一審辯護人委託的廣東省地質局第六大隊檢測結果也載明,相關樣品不符合上述建築、磚瓦等六種天然石英砂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辯護人據此認爲,涉案疏浚物不應認定爲礦產。

對於上述觀點,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予直接回應。

覆函代替了鑑定意見?

該案審理過程中的鑑定和認定程序問題,也成爲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在一審審理中,此案由公安機關聘請廣東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對珠海三沙、四沙、大門口、石欄洲、三角山、赤鼻島六個海域海砂取樣,並對取樣樣品的品種和質量作出檢測報告。

徐馮彬表示,本次鑑定由珠海勘察院與廣東省地質實驗檢測中心共同完成鑑定,違反法律規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鑑定能力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信息公示平臺顯示,珠海工程勘察院的“檢測能力信息表”中,並不包括二氧化硅等化學含量檢測等內容。

一名辯護律師透露,卷宗中的《鑑定聘請書》,是金灣分局向廣東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委託鑑定,但珠海勘察院在檢測過程中,將前兩項檢測內容轉委託給國土資源部廣州礦產資源監督檢測中心(廣東省地質實驗測試中心),此行爲嚴重違法。

此外,行政機關覆函是否具備鑑定效力也備受爭議。徐馮彬介紹,法院對涉案疏浚物是礦產資源認定的依據,來源於珠海市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2月18日出具的覆函。

覆函中認爲,《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所列的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築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和磚瓦用砂等,只是根據用途確定的礦產資源各類,其他天然石英砂只要具有利用價值,均可認定爲礦產資源。

徐馮彬認爲,《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規定的非法採礦罪,必須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所以刑法意義上的“礦產”,必須是符合《礦產資源法》所列明的礦種。而珠海市自然資源局覆函,是行政機關的覆函,行政機關無權對專門性問題,以覆函的形式作出判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當地行政機關出具的文件叫行政認定,該認定只具有書證的性質,但不屬於鑑定意見。該書證的效力需要法院加以審查,並進行進一步的專業判斷。

“回(復)函甚至可能都不知道是誰回的。”何康榮的另一辯護律師何兵介紹,覆函不能代替鑑定意見,是因爲回函和正當鑑定流程是不同的,鑑定是要有鑑定資質的單位,按照法定程序來做的。

何兵認爲,要有確實的證據認定本案中的疏浚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六種天然石英砂之一,而不是認爲其“有利用價值”即可以認定爲礦產。對涉案樣品的是否爲礦產資源判斷,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