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報酬金 法務部傾向降爲1成附帶免報酬條款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現行民法物權編對拾遺報酬請求權,賦予拾獲遺失物品的人可向失主索取最高3/10的報酬,多次引起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拾獲遺失物,刪除留置權,報酬請求修正爲「相當之報酬」,全案交由黨團協商法務部傾向將報酬金修正爲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10,並附帶若失主財力不佳,可請求免給予報酬的規定

依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遺者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索討遺失物財產3/10的價值,當初立法理由在於鼓勵拾金不昧。去年有一名學生拾獲單親媽媽遺失2萬元,向對方索取3成報酬金;另有法律學姊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要求學妹必須給她3成,否則將行使留置權。

另有一宗很扯的案例,一名男子拾獲研究生遺失的皮夾,皮夾內只剩一張限量悠遊卡,男子要求3成酬勞,或是把悠遊卡送給他或以100元賣給他。研究生願意請喝咖啡,但是不願意割愛悠遊卡,兩人鬧進警局,由於唯一有價物品是這張悠遊卡,員警調解建議研究生付對方30元,男子認爲受辱不歡而散。

▼一張遺失的悠遊卡,意外扯出拾遺分3成報酬的爭議。(記者吳增煌攝)

鑑於索討遺失物財產3成的價值屢生爭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0日初審民法第805條修正案,把「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刪除,修正爲「相當之報酬」,並取消留置權的規定,另規定遺失者屬於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請求報酬。但報酬金到底要改訂多少,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試擬「免報酬條款

法務部次長明堂當時報告時即指出,立委提案修正爲可索討「相當之報酬」,這樣的規定將造成未來雙方沒有明確的範圍可以協商,恐怕容易發生爭議,建議應該明定報酬請求的上限;但要調降報酬請求權部分,法務部尊重立委的修法。法務部召開內部會議討論後,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煉表示,法務部初步傾向修正爲報酬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10。

此外,法務部也試擬「免報酬條款」,即若遺失物者經濟情況不佳,法官可斟酌情況裁定免除報酬。例如失主是單親媽媽、低收入戶、受災戶等,或是遺失物爲失主募款捐獻金等。

法界人士認爲,另設免報酬條款,立意良善。有民事庭的法官認爲,若原告請求給付1成報酬敗訴時,不但等於歸還失主遺失物,反而還需繳一筆打官司的裁判費,原告、被告雙方權益衡平性仍待拿捏。

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爲爲全體權利人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