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壓傷醉友 換來三月徒刑

喝酒喝到上法院高市酒友酒後相繼下樓,走在後頭者因踉蹌失足,壓傷前者,因爲醉得不省人事,事後對於誰先、誰後完全沒有印象,承審法官物理慣性判定,駱男跌得較遠,應是先行者,因此認定徐男過失傷害,判處三月徒刑確定。

徐、駱兩人於某日週末夜,相約前往另名鄭姓友人公司飲酒,當天從晚上九時喝到凌晨一時,約各喝六瓶玻璃瓶啤酒,離開前,鄭男留下來收拾桌子

徐向法官陳述說,自己因靠門較近,所以先走,駱跟着下樓,隱約記得還剩四、五個階梯時就無故摔倒,之後便昏厥沒有印象;事後回想,應該是對方跌倒,他倆才一起摔落,所以他倒在門口駱某則離樓梯較遠。

但駱男反駁說,當天兩人確實相繼走下樓梯,但實際上是他在前、徐男在後,是徐不勝酒力,不慎跌倒、從樓梯上摔下來,然後壓倒他,兩人才一起往下滾,當時對方額頭撞到他的頸部,再撞到牆壁,導致自己第四、五、六頸椎椎間盤脫疝,使用頸圈長達三月時間

高雄地院法官找來第三人鄭男企圖還原現場,但他說,因爲當時負責關燈,是突然聽到「碰」的一聲,才趕下去探視,就看到兩人分別倒臥左右,僅小腿重疊相勾,而徐某較靠近樓梯,駱則跌至較遠的地方,至於是怎麼摔的?實在看不出來。

兩人對於下樓離去的順序始終爭執不休,最後堅持提告論罪。承審法官認爲,走在後頭的人不慎失足摔落而撞及前者,依一般物理慣性原理,前者會遭撞開而跌落較遠處,至於後者會跌落靠近樓梯處,研判當時徐是在後、駱則在前,因此徐某被依過失傷害判刑確定,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