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包庇陸漁民越界捕魚 海巡分隊長妻判刑1年8月確定

海巡分隊長黃文哲妻子陳文君,與夫共謀大陸漁民索賄,更一審遭依貪污罪判刑1年8月定讞。(示意圖戴志揚翻攝)

海巡署分隊長黃文哲與2名隊員2012年間向大陸漁民索賄百萬元,泄漏巡防勤務包庇越界捕漁,三審遭依貪污罪判刑2年5月至5年7月不等,另泄密罪部分則判刑數月、可易科罰金確定。黃的妻子陳文君也合謀索賄,被認定爲共犯,更一審也遭依貪污罪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海巡署第九海巡隊分隊長黃文哲有多次取締大陸福建石獅市閩獅漁」船隊經驗,於是和妻子陳文君合謀索賄,黃男2012年與「閩獅漁」船隊約定以每月10萬元代價,換取海巡隊勤務表。

黃文哲夫妻並邀小隊長林黃財及隊員徐良吉參與犯罪,黃男用「螃蟹」爲海巡艦艇暗號,大小螃蟹分指大小型艦艇,用戲謔態度誇耀自己有能力處置海巡所有艦艇,縱容大陸漁民及船隊免遭取締查緝。

臺中分院二審依貪污罪、泄密罪判黃文哲5年7月、3月徒刑判林黃財2年5月、4月徒刑,判徐良吉5年、4月徒刑,判陳文君2年7月、3月徒刑,泄密部分均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院認爲,陳文君並無職務上行爲身分,涉貪污罪是否適用刑法31條減刑條件,二審並未釐清,此部分發回更審,其餘則都駁回定讞。

臺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爲陳文君擔任總務工作,確實不具有巡防機關人員法定職務權限,遂依刑法31條但書規定減刑,依貪污罪判刑1年8月。本案再上訴,最高院今判決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