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大同刪除股東表決權 金管會告發林郭文豔涉「特別背信罪」

▲針對大同股東會爭議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率領周邊單位進行說明。(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9)日表示,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涉犯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條的特別背信罪罪嫌,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強調這是最近一週積極蒐證最新處理措施的進度。

至於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大同公司起訴的對象有誰?證期局長張振山表示,根據大同公司自行剔除表決權,影響選舉權益,這以大同公司負責人郭文豔已主導該行爲,意圖爲自己利益違反忠實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害,因此依法向檢調單位告發林郭文豔等人。

不過,外界關注依照證交所第171條第1項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爲違背其職務的行爲或侵佔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公司損害已達500萬元?張振山說,由於涉及相關事證事實,該案已移送檢調單位,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予說明,但黃天牧野強調,有掌握具體事證。

此外,過去依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移送檢調案例,其中又以掏空案佔最多,張振山說,若是因股東會的話則是第一次。

金管會副主委許永欽也提到,法律立法基於立法裁量賦予行政機關法院,就相關事實認定解釋法律與適用法律權限,任何人未經政府依法授權,不能跳過政府機關自行解釋法律,否則我國社會秩序將會脫序,法律人應要確保法律有效落實。

許永欽認爲,市場交易應要被認可與信賴,任何一個投資人或公司經營者,應遵守法律、落實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及保障資本市場交易健全,才能使資本市場願意讓人蔘與,任何人想破壞市場正常運作都不該被法律允許。

面對外界質疑金管會和經濟部對大同案互踢皮球,黃天牧強調,「我們沒有互踢皮球」,反而是相互合作、交換意見,由於現行法律未給金管會權利來導正,但會請相關單位參考國外案例、大同公司事件的影響,是否研議修證交法;張振山也補充,將規劃專家學者諮商會議,研議立即導正措施,預估3個月內會有初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