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費爭議強制仲裁恐介入媒體經營?NCC:事關重大才會慎重使用

▲ NCC12日舉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公開說明會(圖/NCC提供)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NCC加速修法引進「有線電視授權費爭議仲裁機制」,引起大型有線電視MSO集團關注,擔心會被強制播出、強制上架,甚至是政府介入媒體經營?NCC表示,仲裁機制爲確保觀衆權益,只針對費用部份做仲裁,不會介入媒體經營。NCC12日舉行《有線廣播電視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說明會,由委員郭文忠主持,他表示這2年來有線電視授權費紛爭頻傳,調處案大幅增加,多數案件在現行的調處機制下無法快速有效解決爭議,民事訴訟過程也曠日廢時,甚至因此影響消費者權益,所以希望透過修法,加入授權費仲裁機制。由於修法內容引起業界高度關注,TVBS、東森福斯電視等各大頻道,以及凱擘、TBC等各大有線系統MSO集團、獨立系統都派員發言或出席。其中有不少業者持懷疑或多此一舉看法,且可能有NCC介入媒體經營之嫌。

郭文忠表示,NCC是參考美國職棒大聯盟薪資仲裁,以及加拿大授權紛爭仲裁規定,期待能快速解決授權紛爭,避免消費者、頻道、系統三輸局面。其中最重要的修法重點就是「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損害訂戶權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且仲裁委員會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此條文可說是給了NCC很強有力的處理授權紛爭的工具。

▲NCC擬修法引進有線電視授權費爭議仲裁機制(圖/翻攝NCC資料)代表有線系統MSO的臺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表示,臺灣商業仲裁法規完備,機制也成熟,有廣法是否還需要再有另一套做法?或是迴歸現行制度即可?她認爲,是否要仲裁應出於自由意願爲前提;頻道授權相當複雜,且有高度專業,建請NCC要非常審慎評估是否要以公權力介入,要非常注意避免干預市場及商業機制。

凱擘與HBO臺灣代理商都認爲,主管機關不僅不能強制仲裁,目前的調處功能也應尊重雙方意願,如有一方不願意就不該進行,才能確保調處程序能確實解決紛爭。頻道授權與系統上下架應以商業機制爲洽談基準。

凱擘法務副處長林雅惠懷疑以仲裁方式是否真的可以解決授權爭議?如果強制仲裁定義不清楚,她認爲可能會因爲造成強制授權、強制上架情形,反而影響民衆多樣化選擇權利。

臺灣寬頻TBC法務長林志峰也認爲,目前仲裁法已足夠解決授權費紛爭,比較憂心主管機關可以強制交付仲裁的規定,他認爲政府不應剝奪憲法保障人民是否提起訴訟的基本權利。政府是不是介入了經營、介入了系統的排頻權?是不是有介入媒體的嫌疑?

郭文忠委員迴應表示,他曾多次參與授權費紛爭調處,都有詢問雙方有沒有可能透過仲裁方式,但都沒有辦法。且授權費爭議有其專業性,可能非一般仲裁法庭能處理。他強調,只有事關重大時,NCC會非常審慎去使用仲裁機制,且當事人也可以透過行政法院做必要的訴訟,基本上仲裁還是一個處份形式,無損當事人權益。▲有線電視授權爭議案爆增,富邦MOMO親子臺10月2日晚上無預警對「北都有線電視」斷訊(圖/網友提供)

郭文忠表示,目前程序上是對外說明草案,後續還會做草案正式公告,會再進行對外諮詢,相關子法也會盡可能提供外界知道。NCC平臺處處長王德威表示,目前草案裡只有「授權費用」的部份有納入仲裁,其他部份並沒有打算要介入。

有澤法律務所資深律師廖國翔指出,草案裡規定,當事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各自提出一定數額之授權條件費用,交由仲裁委員會擇一作成仲裁判斷,不得另定其他授權條件費用,這種做法太理想化,可能會限縮仲裁委員判定的餘地。12日的說明會中,只有全國數位是獨立系統身份,全國代表人陳怡君律師表示,NCC這次修《有廣法》是首次新增將「頻道代理商」納入規範,希望NCC參酌監察院調查結果通盤考量將「頻道代理商」納入規管機制,透過執照許可、換照審覈規範頻道代理商之行爲,始有可能解決頻道授權亂象

她還建議將「損害訂戶權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情節重大」等認定標準敘明或列示,並釐清何種情況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提付仲裁。此外,另建議仿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3條賦予仲裁委員會調查事實權,否則仲裁委員在欠缺調查結果情形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正確性合理性,有爭議時無法徹底解決紛爭。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