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9432萬元!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獲刑14年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雲光中受賄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案,對被告人云光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雲光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云光中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裡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個人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9432萬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云光中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雲光中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總檯央視記者 奚丹霓)

此前報道:

2020年7月16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一案。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云光中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裡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及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32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云光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雲光中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遼寧省、大連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衆20人旁聽了庭審。

去年12月1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被開除黨籍公職

雲光中被通報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擔當不作爲,工作失職失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收受禮金;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在企業經營活動、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市場經濟秩序;生活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官方履歷顯示,雲光中出生於1960年6月,系內蒙古土左旗人,197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0月參加工作,區委黨校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其仕途就在內蒙古一地。

雲光中早期在內蒙古自治區和林縣任職,先後任縣長縣委書記,2001年任烏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03年他歷任滿洲裡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呼倫貝爾市委常委、滿洲裡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鄂爾多斯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2011年他任鄂爾多斯市委書記。

2014年,雲光中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晉升副部級,2016年11月入列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併兼任呼和浩特市委書記,至去年6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