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民衆照過來 雙臺災損30日內申報可減免稅費

花蓮蕉園香蕉受災倒伏。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針對九月雙臺對花蓮地區造成的災害國稅局花蓮分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爲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給予減免補助措施。提醒民衆,如有遭受災害損失,忙於清理家園救災之際,務必記得先拍照保存證據,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該分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分局派員勘查,經覈定後,得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該分局予以書面審覈,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該分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分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分局報備,俾據以向該分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該分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該分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準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