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帶「束」陳抗民衆挨批過當 警政署:絕對合法

▲1226部分反同民衆衝進立法院,員警以「束帶」現在較激烈民衆,挨批執法過當。(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立法院在26日初審「民法修正草案院外不少反同婚與挺同婚團體共1萬至2多人聚集,外界傳出批評聲音,強調當日警方使用「束帶」限制集會民衆行動,跟用手銬沒兩樣,根本是執法過當。對此警政署強調「先以束帶暫時保護管束,並以人道方式照護,提供飲水醫療,經請示立法院不提告後,在人別登記後,陸續讓民衆離開院區,警方使用束帶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警政署表示,當日爲確保立法院國會議事運作正常及保護立法委員人身安全,因此規劃部署適當警力,但部分反同婚民衆以棉被長梯攀爬、投擲煙霧彈等激烈方式越過立法院圍牆,造成其他民衆、員警受傷送醫,甚至有民衆冒充身分,干擾議事進行。統計一共155位民衆闖入院區,因此警方先以束帶「暫時保護管束」,過程中皆有提供飲水及醫療,在立法院不提告,及進行人別登記後,便解開束帶讓民衆離開。

▲警政署強調,使用「束帶」合乎法律規範,過程中也基於人道,提供民衆必要的飲水及適當的醫療照護。(圖/記者李毓康攝)

至於員警使用束帶是否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警政署強調,依照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所用警械爲棍、刀、槍及其他經覈定器械」又同條第3項規定,警械之種類規格行政院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爲依據,警繩(束帶)確實爲應勤器械之一。

另外,參考美國及其他國家警察機關執勤時,亦採用束帶爲執法拘捕器械之一。在臺灣,過去有類似羣衆動或治安事件,也曾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使用束帶。員警爲考量執勤便利性安全性,視執行職務需要使用束帶,爲依法令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