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交易平臺侵權 律師:舉證、事前把關均有難度

律師蕭棋雲,認爲數位平臺業者侵害商標權時,應由商標提供者舉證。(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法院28日舉行「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歸屬」公聽會,律師蕭棋雲認爲,法律上對數位平臺業者行爲責任採取較寬鬆的規範方式建議未來修法,將例如商標侵權等舉證責任,交由商標提供者舉證;另外律師黃炫中也認爲,要求業者事前把關有難度,不應該由業者負擔。

蕭棋雲在發言時表示,目前智財3法中,僅《著作權法》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免責的規定,但《商標法》、《專利法》則漏未規範。而實際上,實務上對於數位交易平臺的侵權行爲,大多采取較爲寬鬆、框架式的立法。但這也造成法院實務工作者,在判斷類似案件時,判斷並無固定標準,容易流於個案判斷,建議主管機關修法,必須做出明確規範。

蕭棋雲進一步指出,其實法院實務中,只要針對這2法起訴的案件,法院大多委由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而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也左右法院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依據,也因此,面對如此專業案件,要求數位交易平臺業者能具備這些專業知識,太強人所難。而法諺雲:「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他也建議,面對侵害商標等案件,應該將舉證責任交給商標擁有者負擔,由商標擁有者舉證誰侵害商標?侵害之具體事實

另外律師黃炫中也認爲,數位平臺業者侵權的案例很少,但就他觀察,若是被侵權者提出訴訟,而向平臺業者求償的話,大多是考量到實際侵權者無資力負擔賠償,所以拉平臺業者下水,分擔賠償責任。而他也認爲,對於專利、商標等相關案件,太過專業、複雜,法院都需要委由專業機構鑑定,若要求平臺業者事先把關、做好事前預防責任,對於平臺業者來說太過困難,不應該要求業者負擔把關責任。

▼律師黃炫中認爲,不應該要求數位交易平臺業者負擔事前把關責任。(圖/記者周宸亙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