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交易平臺如何加強智財保護?產官學界集思廣益找答案

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歸屬公聽會。(圖/記者林睿康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爲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出「數位通訊傳播法」,提供平臺業者對於平臺交易侵犯智慧財產權,可享免責條款;若平臺提供者接獲有人檢舉平臺內容侵權,業者將侵權內容下架就能免責,被視爲平臺業者的避風港條款。立法委員邱志偉今天(28日)召開「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和多家平臺業者及無店面公會等代表與會,研議成立網購專法的可行性,以完善網購環境

在網際網路的發達下,透過數位平臺進行商務交易已是現代人主要消費方式,不過我國網路購物法規不夠健全,部分電商交易過程衍生的責任歸屬,仍有模糊地帶,例如不肖賣家在電商平臺販賣的商品,侵犯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時,不只造成數位平臺業者、商品智財權所有者及消費者三方的損失,更可能降低消費者網購意願,阻礙數位交易平臺的發展。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暨科技及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28日出席「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時提出四點具體執行建議:「第一、建議應提供權利保護通報專線服務,方便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第二、接獲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應立即適當迴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持續擴大。第三、網路商店賣家於加入平臺時,應要求其承諾遵守合法經營規則,承擔侵權責任,以收預警之效。第四、善用AI技術,自動過濾明顯侵權商品或服務之資訊,善盡產業社會責任。」

中研院研究員暨臺大經濟系教授林忠正也說:「民國105年臺灣網路行銷總金額較5年前成長73.8%;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在成長,遠遠超過經濟成長率。民國105年臺灣網路行銷的總收入佔全國全體收入有5.8%,相較於100年的2.2 戶,已經翻了一倍多。而從事網路行銷的企業總數在民國105年有9萬2667家,佔臺灣全體企業家數的7.1%;在銷售業面網路行銷尤其重要,高達零售業的13%、批發業的11.62%,推估各種網路交易的總金額應該佔全國總交易金額的一成左右。」

因此,網路購物已經成爲臺灣民衆生活中的一個重要活動,網路銷售的多數商品因爲高度競爭而毛利微薄,而且配送方便,消費者改向網路購物的消費行爲,只有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重要。這個消費走向,在全球及臺灣都已經形成了現代社會不可逆的大趨勢。網路交易的詐騙和智慧財產權(包括専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的侵權案件勢必也越來越多。爲防止網路交易的不法行爲,智慧財產權相關各法的修訂就必需依形勢的發展而謹慎處理。網路交易的法規過鬆,違法行爲自然也會增加,許多消費者和合法廠商都會受到傷害;但是過於嚴苛的法規也會扼殺這個產業的發展,甚至相對萎縮,這時候消費者和廠商也會受到傷害,因此法規的修訂必須衡量到影響網路交易活動的興衰作用,並且也必須考量新訂法令會帶來怎樣的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

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蕭棋雲律師認爲,「自立法院在民國98年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文引進Notice and take downe概念,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業者)只要著作權人「通知(Notice)」ISP業者,ISP業者就可以迅速「取下(Take Down)」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之權力,並轉知上傳者,上傳者若有反對意見,則可進行「反對通知(Counter Notice)」,ISP業者因而免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以此種建立責任避風港製度取代訴訟方式遏止網路侵權,達到著作權人、製版權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合作,減少網路侵權行爲,落實著作權保護,並減少爭訟,確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營之法律安定性之目的。」

蕭棋雲表示,參酌智慧財產法院近年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專利權侵權行爲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責任,實務穩定判決見解認爲虛擬通路業者所販賣之商品種類繁多,並非製造或販賣特定一類商品者,倘未經專利權人告知,難以期待虛擬通路業者逐一探究商品技術內容,檢視商品是否侵害每一期專利公報上公告之專利,甚或具解讀申請專利範圍進而判斷分析商品有無侵害專利權之能力,自無從課予避免侵害專利之注意義務與責任。顯然網路服務提供者爲訊息傳播提供便利之橋樑,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爲責任之範圍不應過度擴張,況智慧財產權之認定,無論是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皆涉及專業審查及判斷,實難期待網路服務提供者具相當之能力及專業篩選與審查,實務見解對網路侵權行爲之看法即依此思考脈絡進行值得參考。

▲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圖/記者周宸亙攝)

法務部鄧煜祥檢察官則指出:「在數位交易平臺上之商品有犯智慧財產權疑慮時,業者是否應有把關機制?如有,應至何種程度?此攸關查緝成本及舉證責任之風險分配,且在保障商標權及交易安全之同時,亦必須審慎評估將風險分配予數位交易平臺業者所帶來之影響,例如:業者可能過度自我審查而不利電商發展;賣家及平臺業者因相關規範所增加之成本,最終可能均轉嫁至消費者等。

參考美國法院在此一議題上之認定標準,商標權人應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具有「具體認知」,倘網路服務者就特定侵權行爲並不知情,或無「惡意視爲不見」者,即對使用者之侵權行爲無監督或控制之可能,自無須就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爲負責。美國將查緝商品侵權之責任分配予商標權人,數位交易平臺業者只要在接獲商標權人檢舉通知後,有爲立即之處置,即可免責。」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認爲:「關於數位交易平臺業者對於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爲之把關機制問題,在著作權法下設有相關之避風港機制。更具體地來說,爲減輕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對第三人利用其服務從事網路侵害著作權行爲須負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之風險,以安定網路交易秩序,同時鼓勵ISP業者協力遏止網路侵權,我國著作權法於2009年制定「ISP責任避風港」機制 。據此,數位交易平臺業者經著作財產權人通知後若立即取下侵權商品相關資訊(即「通知/取下」),即可主張其毋須與侵權行爲人共同負擔侵權責任。此外,目前於立法院審查中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就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相關行爲,本於網際網路治理的精神,建構出有關之基礎法制規範,以健全數位經濟發展環境 。該草案未來若能順利通過,數位交易平臺業者之責任也將更爲清楚明確。因此,就目前之法制現況以觀,似無另立數位交易專法之必要性。」

會後總結補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文秀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法宗旨是爲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調和網路秩序、平臺業者責任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網路社會時代,每個人都有機會開個小網站,在網路上做生意,人人都可能是平臺提供者。新法就是保護網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免除法律不確定性的影響。爲減少網購糾紛,李文秀說,法案第十條規定,數位通訊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賣家相關資料,針對侵權的問題,業者也必須提供易於使用的檢舉通報之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的不當內容及行爲。另外,新法也爲平臺業者制定免責條款,例如侵權內容,在網站上之內容若是自身提供的,自己就要負起責任。如果在網站上只是「提供一個平臺」讓別人上來,或資訊經自動化傳輸的,基本上平臺業者就可免責。

立委邱志偉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進入審議程序,希望立法院下會期列爲優先法案,儘快建置網購專法,以完善網購環境,爲消費者、賣家及平臺業者創造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