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一男子和“小三”同居多年,還生下孩子!結果……

(原標題沭陽男子和“小三”同居多年,還生下孩子結果……)

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前後,被告人田某某與徐某某同居生活,後於2012年2月6日登記結婚,共同生活於沭陽縣**鄉徐某某家中,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前後,被告人田某某與徐某某分居,夫妻關係惡化,期間被告人田某某結識被告人萬某甲。2018年4月份前後,被告人田某某在未辦理離婚手續情況下,先後在蘇州南京等地與被告人萬某甲同居,至2018年10月發現懷孕後,至被告人萬某甲位於沭陽縣**鎮**村**組的家中與被告人萬某甲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於2019年7月6日在沭陽縣中心醫院育一子。被告人萬某甲明知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仍與其同居並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案發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於2020年4月17日在賢官人民醫院被傳喚歸案、被告人萬某甲於同日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自動投案,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沭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萬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萬某甲共同實施故意犯罪,其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甲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