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 里長伯檢舉逃漏稅有機會拿獎金!

財政部。(本報資料照)

爲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爲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原本《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爲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南區國稅局表示,「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爲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原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但這種情形已因《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而有所改變!

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致稽徵實務迭有爭議,總統去年12月17日修正公佈《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明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核發獎金規定:

一,舉發人爲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爲執行稅賦查覈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爲舉發

四,經前3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爲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爲。

「公務員」一詞含義,原本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里長」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爲地方公職人員,且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辦理裡公務及交辦事項,屬《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里長檢舉逃漏稅時,原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不得領取舉發獎金,但隨《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規定,里長如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爲的舉發,就有機會領取獎金。

舉例來說,某里長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兒子整修自宅,付清大筆裝修費用後,承包業者卻不開立發票,該里長檢舉業者逃漏稅,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甲里長雖屬稅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員」,但因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爲舉發,國稅局應以收到罰鍰20%核發獎金給該里長,每案最高可達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