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0月起 農村超百人"壩壩宴"需提前兩天報告

(原標題:四川:10月1日起,農村超百人“壩壩宴”需提前兩天報告

超百人集體聚餐需報告、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加強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爲的宣傳教育……9月1日記者從四川省政府網站獲悉,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範農村地區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自省市場監管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我省100人規模以上聚餐達314萬場次,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更是易發多發。目前,在國家層面,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農村集體聚餐進行規範,原省食安辦印發的《四川省農村自辦羣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8月到期廢止,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監管,缺乏監管依據。“出臺管理辦法,是爲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範農村地區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對舉辦或承辦每餐次聚餐人數100人及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辦法》明確,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外舉辦的各種羣體性聚餐活動。

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如何管理?《辦法》要求,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壩壩宴一條龍”“家宴服務隊”、農村流動廚師等),應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同時,《辦法》對專業加工服務者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也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不得有包括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輔材料加工製作食品;使用亞硝酸鹽、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野生菌、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原材料;提供無合法來源的散裝白酒等7種行爲。

辦法明確,對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2日,以紙質電子形式報告並填寫《農村集體聚餐報告表》,填寫就餐時間、累計餐次、累計就餐人數、場地條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請專業加工服務者、所聘專業加工服務者健康證明、食品安全培訓等信息。

《辦法》還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同時,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農村集體聚餐及專業加工服務者實施在線監管,鼓勵推行電子登記;並鼓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他律作用和風險分擔機制,轉移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爲給予了明確,倡導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從簡用餐,舉辦者按實際需要採購食品,承辦者在食品加工製作過程中做到物盡其用,避免浪費食材

辦法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20〕5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30日

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證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或承辦每餐次聚餐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外舉辦的各種羣體性聚餐活動。農村集體聚餐餐飲服務分以下三種形式:

(一)舉辦者自己加工製作;

(二)應舉辦者要求由承辦者上門加工製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務和提供“加工服務+食品”等形式);

(三)舉辦者向承辦者下訂單,承辦者採取遠程製作加工與現場加工相結合等形式提供服務。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壩壩宴一條龍”、“家宴服務隊”、農村流動廚師等),應當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食品攤販登記。

第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食品安全第一、“誰舉辦(承辦)誰負責”、政府督促指導、風險羣防羣控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加強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爲的宣傳教育,切實培養節約習慣,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爲榮的氛圍,堅決制止農村集體聚餐浪費行爲。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農村集體聚餐信息收集、報告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和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食品安全技術指導,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登記,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管理。

第八條 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負責組織對專業加工服務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指導制定規範本行政區域專業加工服務者的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會同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分析。

第九條 舉辦者、承辦者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舉辦或者承辦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責,各自承擔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法律責任。

舉辦者、承辦者應當自覺履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義務,主動接受和採納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意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十條 鼓勵成立農村流動廚師協會組織,加強行業管理,提供技術服務,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引導和督促農村流動廚師依法、誠信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他律和風險分擔作用。

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管理、專業加工服務者登記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章 專業加工服務者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確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第十三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從事農村集體聚餐的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登記。鼓勵推行電子登記。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登記時,應當提交專業加工服務者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住所、聯繫方式、從業人員名單以及健康體檢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情況等材料(紙質或電子形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紙質或電子形式),並將符合規定要求的專業加工服務者名單在轄區內予以公佈。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專業加工服務者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鼓勵實施風險等級管理,定期向社會公示。

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食品攤販相關管理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章 報告管理

第十六條 對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2日(喪事家宴及時報告,下同),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報告並填寫《農村集體聚餐報告表》,載明就餐時間、累計餐次、累計就餐人數、場地條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請專業加工服務者、所聘專業加工服務者健康證明、食品安全培訓等信息。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報告時,向舉辦者、承辦者發放《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指導人員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應如實填寫《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記錄表》,存檔備查。

第四章 舉辦要求

第十九條 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體聚餐加工場所和食品貯存應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沼氣池以及其他污染源,並事先進行環境清理,採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飲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調加工、備餐要合理分區。

(二)集體聚餐加工服務人員應身體健康,個人衛生習慣良好;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瀉、發熱、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症狀的人員,不得進行餐飲食品加工製作。專業加工服務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證明;舉辦者或承辦者負責對臨時加工服務人員進行崗前健康檢查。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加工、貯存、清洗、消毒、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加工過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做到生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間水。洗手及蔬菜、肉類、水產品沖洗等宜使用流動水。

(五)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應加強農藥、鼠藥、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及就餐場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質;加工好的食物應妥善保存,嚴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並做到防鼠、防蠅、防塵。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集體聚餐的,應當遵守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規定;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後及時清除,依法分類處理。

第二十條 專業加工服務者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舉辦者出示登記證明以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二)與舉辦者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時,在舉辦前2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協助舉辦者選擇集體聚餐加工場所、採購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輔材料;

(五)在餐飲食品製作加工過程中,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加強對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重點品種和關鍵環節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體聚餐舉辦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樣,供餐的每種食品應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在清洗消毒後的容器內,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能滿足檢驗檢測需要,且不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不得進行再加熱;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加工服務者在承辦農村集體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承接未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所加工製作農村集體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輔材料加工製作食品;

(四)使用亞硝酸鹽、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野生菌、發青發芽土豆、新鮮生黃花、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無合法來源的散裝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爲。

第二十二條 轄區有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採取限制或者暫停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等緊急措施,並向羣衆做好解釋說明。

第二十三條 倡導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從簡用餐,舉辦者按實際需要採購食品,承辦者在食品加工製作過程中做到物盡其用,避免浪費食材。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集體聚餐應急處置工作納入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相關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就餐人員如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的,舉辦者或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組織人員迅速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就診,立即報告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員和村(居)委會,保護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傳染病報告,應按照預案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救治,積極開展事故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 條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等上門提供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城區自辦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機構在城區上門提供家庭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均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農村宴席超百人需提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