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明知患有艾滋 還多次賣淫

(原標題四川女子明知患有艾滋 還多次賣淫)

公訴機關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胡澤林,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於四川省高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因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四川省宜賓市看守所

辯護人馮雙 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指控事實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胡澤林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在屏山縣XX號出租房內以嫖資20元的價格同鍾某某發生性關係,同月8日又以嫖資20元的價格同羅某某發生性關係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鍾某某、羅某某在同胡澤林發生性關係期間均未使用安全套

指控罪名傳播性病罪

量刑建議被告人胡澤林犯傳播性病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胡澤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判決理由被告人胡澤林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賣淫的行爲,構成了傳播性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澤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判決結果被告人胡澤林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澤林的刑期從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華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林

書 記 員  李 曉 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