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爲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作爲其他用途

(原標題四川:爲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作爲其他用途

據川觀新聞消息,12日,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公告(第15號)發佈,以下爲全文

爲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確保我省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法治軌道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二、除依法授權的機構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以疫情防控爲由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收集或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應當採取嚴格的管理技術防護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泄露。

三、爲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作爲其他用途。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公開公民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詳細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確需公開的,應當經過加工處理,確保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四、疫情信息由依法授權部門公佈。社會公衆應當從權威發佈機構獲取疫情信息,對未經證實的信息應審慎對待,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公開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散佈他人隱私的行爲,可以向公安網信等部門舉報。

五、網絡運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用戶發佈疫情相關信息的管理,對非法發佈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散佈他人隱私的,應當及時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平臺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爲和信息發佈。

六、堅持“誰執法、誰普法原則,開展對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權的行爲,相關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制止和查處。

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