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被前男友強迫發生關係,還遭喂毒品

(原標題:四川女子前男友強迫發生關係,還遭喂毒品

被告人廖清世,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2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鎮**村**組,住成都市天府新區**街道**小區**期**棟**單元**樓**號。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強姦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強姦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執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清世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廖清世因租住被害人陳某某位於成都市天府新區**街道**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住房而與陳某某相識。2016年年初,二人確立男女朋友關係。2017年7月,陳某某決定和廖清世斷絕男女朋友關係,並要求廖清世搬離自己的住房。後因廖清世的不斷糾纏和騷擾,陳某某迫於無奈仍和廖清世保持着男女朋友關係。2019年10月,廖清世在與陳某某發生性關係時,廖清世用手掐陳某某的脖子致其暈厥,陳某某由此心生恐懼,事後明確向廖清世表示將與其斷絕一切往來,並刪除了對方的所有聯繫方式,此後亦未再和廖清世有來往。

2020年4月30日中午13時左右,陳某某回到位於**小區**棟**單元**號的住房,打開房門時,突然被事前隱藏在樓梯間的廖清世從背後強行抱住,隨即被推進房屋。廖清世先將陳某某的手機收走,讓其無法通過手機求救;然後將陳某某拉進臥室,脫光其衣服,再用布條將其雙手綁在背後,讓陳某某不能反抗;後將陳某某推倒在牀上,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發生完性關係後,廖清世將一個長方形木塊塞進陳某某口中,使用吸管吹氣的方式迫使陳某某吸食毒品。陳某某用舌頭抵住吸管管口,拒絕吸食。廖清世又使用塑料袋將陳某某的頭部套住,迫使陳某某吸食塑料袋中的煙霧。之後,廖清世將陳某某的雙手從背後解開,將陳某某的左手和左腳綁在一起、右手和右腳綁在一起,……,對陳某某實施性虐待。廖清世同時繼續要求陳某某吸食毒品,稱吸食了毒品才放了陳某某,陳某某被迫假裝吸食了毒品。事後,陳某某稱要趕着到法院打官司必須離開才藉機離開房屋,並在離開房屋後報警

同年5月7日下午16時左右,廖清世再次來到陳某某位於**小區**棟**單元**號的住房外蹲守,趁陳某某準備外出將入戶門打開之機,迅速從門後衝出,採用暴力方式用手臂勒住陳某某的脖子,將陳某某往臥室拖,陳某某隨即大聲呼救。陳某某的兒子劉某某(案發時11歲)當時正在臥室,因聽見陳某某的尖叫聲立即從臥室跑到入戶門處,試圖用力掰開廖清世的手臂幫助陳某某擺脫控制,但被廖清世推開,陳某某隨即叫劉某某報警,並用嘴咬廖清世的手臂欲擺脫控制。廖清世不顧陳某某的強烈反抗和劉某某的阻止,一直勒住陳某某的脖子往陳某某臥室拖,直至將陳某某拖進臥室,並將房門反鎖。劉某某見陳某某被反鎖在臥室內,隨後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在臥室外呼叫陳某某。

廖清世將陳某某拖進房間後,將陳某某推到牀上,用手掐陳某某的脖子致其暈厥,後使用瓶子往陳某某口中灌液體。陳某某被灌醒後,廖清世對其稱灌的是冰毒,並將陳某某的衣服脫掉準備和陳某某發生性關係。陳某某對廖清世謊稱要向劉某某報平安,要求打開房門和劉某某說話。廖清世在陳某某身後用手勒住陳某某的脖子,打開房門,讓陳某某和劉某某說話。陳某某明面上叫劉某某去外面玩,同時揹着廖清世使用口型示意劉某某報警。劉某某隨後離開房屋到單元樓下等候警察。廖清世見劉某某離開,將陳某某拖至房屋入戶門處,將入戶門反鎖。隨後,廖清世從廚房取了泡酒要求陳某某喝,陳某某表示不喝,廖清世以“不喝就要打人”爲威脅,強迫陳某某喝了一兩左右的泡酒,後又將陳某某拖進臥室。廖清世隨後要求陳某某爲自己進行**,陳某某表示拒絕,廖清世隨即使用暴力,用手掐住陳某某的脖子,陳某某因害怕,被迫爲廖清世進行了**。之後,廖清世又以“不聽話照做就要命”爲威脅,迫使陳某某在不敢反抗的情況下與之發生了性關係。事後,處警的民警在劉某某的帶領下到陳某某住房外並敲門。陳某某聽見有人敲門,爲及早獲救,在只穿了一條內褲、來不及穿其他衣服的情況下衝到門口將入戶門打開,並迅速跑到民警身旁,向民警告知被廖清世強姦的相關情況,並當場指認了廖清世。民警在現場調查處置期間,廖清世趁民警不備,突然跳上窗臺逃走。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爲,被告人廖清世違背被害人陳某某的意願,先後兩次採用暴力和脅迫的手段強姦陳某某,強姦手段惡劣,給陳某某及其親屬造成嚴重心理傷害,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