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

公告

(第8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分爲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爲6月1日至25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報名。

3.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爲7月1日至20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上述期限內確定本地區的現場確認時間,並向社會公佈。

4.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持工作、學習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在工作、學習地確認。

5、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在新疆、內蒙古、西藏自治區和吉林省報名參加考試。

(三)報名材料。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複印件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 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憑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報名,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3.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覆印件(打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複審合格,生成准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爲9月19日、20日。具體爲:

試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佈的《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爲準。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爲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爲150分,四卷總分爲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爲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爲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的具體科目爲: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

(三)考試紀律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爲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爲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9月21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佈考試試題,在9月24日上午8時公佈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並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爲試卷評閱的依據。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佈。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人員,在非放寬地方或者其他放寬地方報名、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複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託任何單位進行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五、其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報名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按照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來源: 司法部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