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 ! 受刑人在監投票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受刑人獄中投票,選委會不服提抗告,圖爲臺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創首例,14日上午10點將開庭審,進行準備程序。

林姓男子遭判刑定讞入獄服刑,2019年12月他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的臺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在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在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他是戶籍在臺北監獄的選舉權人,依法可參與投票。

他說,先前無法實際在獄中行使投票權,因此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投票所,但對方今年3月分別回覆,指他戶籍已遷至監所,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到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

桃市選委會及中選會表示,如果在監所內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該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林男認爲,明年投票日他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由審判長蕭忠仁及法官林秀圓、羅月君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以具體實現憲法揭示的民主原則。

合議庭表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徒等權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合議庭認爲,1名選舉人投票所需時間不過數分鐘,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費時查證,整體投票所需時間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時的戒護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的維護,可請求其他機關與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無窒礙,外部監督部分,也可運用科技設備方式輔助,因此裁準林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