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有感嗎/推動修復式司法 法界:從加害人方推起

▲修復式司法法界呼籲,千萬不要爲了修復而修復。(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中的重要決議「實踐修復式正義」,首要措施就是「修復式司法法制化」,並在司法審理階段都落實修復式司法。不過「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建議,應從加害人方面開始推動,除了更近於人情,也能避免「爲修復而修復」之弊端

依據法院法務部公佈的司法改革進度指出,目前於各階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草案已經完成,送交立法院審議中;另外法務部也將修復式司法納入志工訓練教育課程中,鼓勵志工協助矯正機關辦理修復式司法,也鼓勵受刑人參與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並納入假釋審查參考。

而曾任法務部檢察副司長的「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他認爲修復式司法的立意非常良善,但實施上,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首先,他認爲應該從加害人方面推動起,雖然說修復式司法必須被害人與加害人方面都有修復的意願,纔可能推動,但因被害人在遭逢重大刑案導致自身或至親生命身體受害,其情感依附已經受到強烈剝奪,若此時強逼被害人接受修復,實在太無人性,顯然不夠親民

其次,何俊英認爲,必須是加害人有發自內心的悔悟,願意真心對自己所犯案件彌補,才能達到修復的意義。例如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當庭下跪請求原諒,卻遭被害人父親痛批:道歉就能免除刑責,那還要法院做什麼?何俊英認爲,若太早推動修復式司法,確實有可能會出現加害人在法庭上演出表面痛悔的催淚戲劇目的在於換取更輕的刑責。因此他建議,所謂司法各階段都落實修復式司法的作法恐有疑慮,建議在判決定讞後,改將修復與否列入假釋審查參考,以免加害人在法庭上演戲

另外,修復式司法已推動多年,何俊英建議,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可以加強宣導成功修復的案例,使民衆更願意接受修復式司法,如此才能事半功倍的推行。最後何俊英則舉出警大教授葉毓蘭曾說過的「不要爲了修復而修復」,相關單位在推動修復式司法時,更需以「同理心」出發,雙方考量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心情,千萬不要如同日前某官員探視分屍案被害人家屬時,說出:「內臟半個月還沒找到,現在找到應該也爛掉、臭掉了吧?」這類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