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票戰火點燃?王炳忠告檢調違法 北檢再發聲明打臉

王炳忠等人今天到北檢告檢調人員違法。(圖/記者李毓康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搜索案持續延燒,王炳忠等人今天中午赴臺北地檢署按鈴具狀提告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檢察官等人,涉犯妨害自由、侵入住宅等罪,且還質疑搜索票上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不僅臺北地院迴應「用印與簽名同效力」,臺北地檢署稍早也發新聞稿迴應,「搜索票正本確實有法官之蓋印,也拍照及影印留存。」

臺北地檢署表示,經向承辦調查官確認執行搜索過程,調查官執行搜索王炳忠時,確有出示搜索票正本,上有法官紅色蓋印,並提供調查官留存之搜索票影本照片供參,該搜索票正本已繳回法院。經向法院確認調查官繳回之搜索票正本,確實有法官之蓋印,遂拍照及影印留存,因此應無搜索票欠缺法官簽名之情事,也沒有調查官出示之搜索票欠缺法官簽名之情事。

王炳忠今中午表示,當天他不斷問搜索人員「憑什麼進來我家」、不斷問「請問是哪位法官」,但對方看着搜索票都說不出法官名字,還用手畫圈圈說「在邊邊」,對方都講不出來,還要副站長補充說是廖紋妤,才說得出來,不覺得非常有疑義嗎?「若我當時沒直播,我根本無法在後來了解當時搜索票長怎樣,因爲證據都被拿走,會變成死無對證,全部由他們怎說。」

王的委任律師陳麗玲主張,根據刑法第128條第3項,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沒有任何簽名跡證爲違法,依法規定簽名與用印不同,「我們不知道北檢是否向來搜索票都是隻留一顆印章隨便蓋,這樣慣例導致人民人權受到非常大侵害、便宜行事,法律規定該怎做就怎做,說要簽名就要簽名,不可隨便拿章來蓋,若北檢繼續便宜行事,真不知道這樣的白色恐怖將會再發生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