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再審案 最高法院准予再審駁回檢方抗告

蘇炳坤案終於確定可以重啓再審。(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31年前涉及新竹金瑞珍銀樓搶案,最後遭判刑15年定讞的男子蘇炳坤,雖然獲得特赦,免除刑期,但他仍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並獲准重啓再審程序檢方不滿,向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8日駁回檢方抗告,蘇炳坤案確定重啓再審程序。

本案案發於1986年3月23日凌晨,蘇炳坤被檢方指控,他夥同員工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竊盜,遭發覺,竟由郭中雄持菜刀砍殺店東陳榮輝,再劫取金飾逃逸。檢方因此對2人以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後經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蘇遭判刑15年定讞。

由於蘇炳坤堅稱沒有涉案,提出4次再審,檢察總長也提出4次非常上訴,但都無法翻盤,蘇入獄服刑。他入獄2年多後,獲得前總統陳水扁特赦出獄,不過蘇認爲自己清白,堅持向高等法院第5度提出再審。這次他提出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文昌履勘現場筆錄,認爲共犯郭中雄的供述不實在;被害人陳榮輝胡指盜贓而領回,已成立詐欺罪判決定讞;另外檢察官勘驗扣案金飾外觀重量,難認系盜贓物等等證據資料高院去年9月底裁準再審。

高院裁準再審後,檢方不服,提出抗告。檢方主張蘇炳坤的有罪確定判決,既經總統特赦,宣告罪刑無效,因之再審標的已不存在,請求最高法院駁回高院准予再審的裁定。但最高法院審理後,決定召開言詞辯論庭,聽取多位法律專家意見

全案於8日宣判,最高法院認爲再審和特赦,可以並行、互補、不相排斥。特赦雖使原判決主文宣告之「罪、刑」失效,但不溯及既往;而且原判決事實理由部分猶在,難謂完全等同無罪,又不能回覆被告名譽,亦不符合刑事補償要件,蘇炳坤不能因此請求冤獄賠償;而再審一旦獲改判無罪,則屬清白之身,具有上揭各種附隨效果。蘇炳坤雖已受總統特赦,但爲其利益計,准予再審,仍有實益外國案例,同此見解。因此最高法院駁回檢方抗告,全案確定,蘇炳坤案確定重啓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