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天龍溼地法逼死北門郡漁民! 頼院長、黃偉哲立委知道嗎?

臺南市長參選人蘇煥智陣營指出,溼地保育法將臺南市沿海三鄉鎮將近1萬1千公頃的鹽灘地及離岸3浬的沿岸海域,及數百公頃的私有地公告列爲國際級及國家級溼地,等同將臺南沿海地區判死刑。(圖/蘇煥智提供)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市長參選人蘇煥智指出,溼地保育法於104年2月2日開始施行,內政部卻將臺南市沿海三鄉鎮(七股、將軍北門)將近1萬1千公頃的鹽灘地及離岸3浬的沿岸海域,及數百公頃的私有地,公告列爲國際級及國家級溼地,其中北門區61號公路以西到蘆竹溝,目前幾乎都是私有魚塭地,將臺南沿海地區判死刑。

蘇煥智指出,這些被列入「溼地保育法」範圍的土地,依據溼地保育法第25條規定,未來將不能進行:1、傳統的捕撈,2、新增養殖魚塭,3、三海浬內不能捕魚,4、搭蓋農舍工寮,5、新設生態旅遊服務設施,6、綠能建設,7、甚至連治水的水利設施都要進行環評,等於是宣佈北門郡沿海三鄉地區漁民生計地方發展的「死刑」。

而溼地保護法第40條更是賦予中央政府可以不依該法法定程序舉辦公聽會,逕自核定公告爲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溼地,並適用該法限制這些溼地的使用方式,包括第25條所限制的以上七種使用方式。

而最可惡的是,本法在102年7月3日已經公佈,但104年2月2日正式生效,但內政部卻在104年1月28日正式公告國際級、國家級溼地,而該法第40條賦予中央政府可以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而將已經公告的國際級、國家級溼地直接予以適用,該法第40條顯然是公然黑箱作業惡法。而且顯然是違反行政程序法基本法的大原則,應屬無效。

相對於彰化縣芳苑鄉及大城鄉溼地7000公頃,總共舉辦了13場說明會,最後因爲當地人民反對作罷,所以彰化縣迄今沒有被正式溼地,而同樣的雲林縣也是因爲地方反對,迄今未正式列入溼地。但臺南人任由中央政府黑箱作業霸凌,竟將1萬1千多公頃土地納入國際級、國家級溼地,而陷入不能捕魚丶養殖..等不合理的限制,所受到的待遇直如二等公民。

這個法律修訂的時候,黃偉哲立委連署了邱文彥版本,該版本的第24條就是現行法第25條,也就是限制不能捕撈、不能養魚、不能生態旅遊及發展綠能等各項限制漁民生計及地方發展的條文。該版本的第40條就是相當於現行法第四十條。所以黃偉哲立委應對於臺南市沿海三鄕鎮受溼地惡法的限制造成漁民生計、地方發展受限制,應該負起完全的責任。前臺南市長賴清德當時作爲父母官,可以參加行政院會,爲什麼不爲地方人民發聲,而任令沿海地區土地被判死刑,可以說也是有虧職守。

相對於政府不經過公聽會程序就圈地核定爲溼地,讓政府權力完全凌駕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但當政府要做太陽能電廠及海水淡化廠時,政府卻可以事先將這些國有鹽灘地排除在國家級溼地,例如在大臺南劃定的區域來說,一塊位於七股區、二塊位於將軍區鯤鯓裡附近的鹽灘地,就被劃給臺電興建太陽光電廠以及海淡廠。同樣是鹽灘地卻有兩套標準,政府要作太陽光電丶海淡廠就可以排除作爲溼地的限制,這難道不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生活嗎?

蘇煥智認爲,賴清德院長及黃偉哲立委應該爲沿海七股、將軍、北門三區漁民生計受到不合理溼地的限制,地方被判死亡,他們的失職應該道歉。政府應該保護如七股文蛤養殖專區,而應該優先開放公有鹽灘地作爲綠能及養殖漁業之所需,以保障地方人民的生計。

黃偉哲發言人郭國文表示,黃偉哲委員當年簽署的版本,第20條第1項立法理由有寫明定重要溼地得爲從來之現況使用,不受第25條的限制。例如已存在之農耕、養殖、漁撈鹽業、建築等使用行爲。所以並無蘇前縣長指控限制不能捕撈、不能養魚、不能生態旅遊及發展綠能等各項限制漁民生計及地方發展的指控

且太陽能光電已納入溼地保育之明智利用項目,市府在推行綠能政策同時並保障農漁民權利的作爲並無疑慮,對於特定人士,爲達選舉目的,刻意曲解法令,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