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病主法》讓你擁生命最後尊嚴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1月正式上路,讓你做自己生命主人,決定病危時是否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圖/記者嚴雲岑攝)

2019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病主法》)就要正式上路。它與安樂死仍有落差,依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完全行爲能力之人得爲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2006年世界醫學會威尼斯末期疾病宣言第3條明示,拒絕醫療是病人的基本權利,也符合醫學倫理。《病主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稱安寧條例)有何不同?主要在於:可簽署者、適用的病人、拒絕治療的範疇病情告知何人等不同。

關於簽署者,安寧條例第7條規定,對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除可以是病人本人簽署外,亦可由病人委託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簽署或最近親屬簽署;而《病主法》規定,只有病人本人的簽署纔有效(第9條)。至於適用的病人,安寧條例只保障末期病人(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的拒絕治療權,而《病主法》除了末期病人外,還多了其他四類病人有拒絕治療權: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痛苦難忍受或無法治癒。

病人對醫療項目選擇權決定權嗎?安寧條例第3條第4項,維生醫療僅能維持末期病人的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是延長瀕死過程。但《病主法》第3條的維持生命治療,乃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專門治療、重度感染等,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醫療;而上述醫療項目,病人得於意識清楚時明示拒絕,即病人對病情、醫療成效與風險知情權,對醫療項目有選擇權(第4條第1項)。

安寧條例第8條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表示欲知病情及各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若病人沒說要知道的話,可以告知家屬即可。《病主法》卻規定要直接告知本人,第5條第1項規定,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於適當時機方式,將病情、治療、處置、用藥、預後等告知本人;病人未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第2項規定,萬一病人沒有了解病情的能力,纔可不經病人同意告知其他關係人。

其他國家也爲保障病患的自主權,紛紛設立相關法律。1990年美國訂立《病人自決法》,確保病人的拒絕醫療權,建立預立醫囑的法律地位英國在2005年訂立Mental Capacity Act,任何18歲以上、具有心智能力決定者,得事先表達拒絕治療的意願,即使會危及生命。德國在2009年也訂立《病人自主法》,任何有同意能力的成人,得以書面方式預立醫囑,當失去同意能力時,是否接受特定醫療及維生醫療。2011年泰國《國家衛生法》規定,意願人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拒絕接受僅以延長生命爲目的的醫療,免除醫療人員法律責任及除罪化。韓國則在2018訂立《善終法》,末期病人得以拒絕心肺復甦、呼吸器、化療、洗腎,以人工延長生命的治療。至於對岸的中國大陸目前尚無法律明定病人有拒絕維生醫療權,更沒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有自主權不代表病人可任意妄爲,而必須是負責任的自主,也就是在病人、醫師、家屬及代理人等彼此關係中,進行自主的交流、判斷與選擇,做出最好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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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