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大法官開庭】違憲個案審查 大法官說了算!

▲日前《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憲法維護者」的大法官被賦予具體違憲審查權,可直接介入審理人民權利遭侵害。(圖/司法院

大法官是爲了確保憲法效力,防止違憲行爲,解決憲法上之爭議設計制度,是「憲法維護者」。立法院於12月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取代原本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將大法官會議改製爲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之憲法審查、裁判案的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及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將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採必要言詞辯論,從公佈後3年實施。

修法原因主要是:1.《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不敷實務運作;2.解釋憲法案件的評決門檻過高,會議方式的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3.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功能,而現制的大法官違憲審查標的未及於法院判決案,形成人權保障缺漏。

修法重點在於:1.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採裁判化及法庭化方式,除了接近法院的訴訟程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2.調降憲法審查的表決門檻,主筆大法官「顯名制」,以提升審理效能;3.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完善人民的基本權保障;4.總統、副總統彈劾的審理採高密度規範,維護憲政秩序安定;5.設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專章,強化制度性保障。

現行法下,我國大法官只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無法針對具體個案救濟,爲更落實人權保障,本次修法建立裁判違憲審查制度,賦予大法官具體違憲審查權,讓大法官可「直接地介入」審理人民權利遭政府侵害之情況。

但大法官的權責未來會與最高法院衝突嗎?最高法院本是一般司法程序的終審法院,職權爲糾正下級法院裁判違法、違憲;修法後的大法官亦可對具體個案的違憲爭議進行救濟,兩者的權責應如何劃分?是在最高法院上創設一個「第四審」嗎?

司法院強調,裁判憲法審查是特殊救濟制度,而非第四審。筆者以爲,倘所有司法案件當事人都可以違憲爲由,尋求大法官救濟,則大法官的人力絕對不夠,所以憲法訴訟必須嚴加過濾,並非所有案件都可往上尋求大法官救濟,至於未來會有怎樣的門檻設定,值得關注。

未來大法官處理憲法爭議時,必須開庭傳喚聲請人和相關政府機關到場說明、辯論,不像現在是大法官認爲「有必要時」纔開庭。又,開庭中,除各方當事人和關係人陳述外,大法官也會提出問題、引導當事人或政府機關的辯論方向。筆者贊同本次修法,除可迴應社會各界對大法官釋憲功能之效能,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外,亦更完善憲法審查、救濟制度,落實憲法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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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