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大巨蛋偷蓋風波?停工五年怎麼快完工了

巨蛋工地自2015年來遭北市政府裁定停工逾五年,但它的蛋體外殼卻會默默長好、長滿,令人不禁起疑難道是遠雄偷蓋?筆者認爲,BOT是公私合夥興辦公共建設,提供公共服務之公私協力,但北市府與遠雄似乎互信度不足,難怪履約爭議層出不窮。

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19年9月判決認爲,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部分,准許遠雄請求而要求北市府撤銷停工;北市府也正籤準遠雄的建照變更中,近日內大巨蛋可望復工。

而北市議員林亮君日前踢爆,遠雄建設於停工期間違法在商場棟的11間機房內裝消音棉?按《建築法》第89條規定,違法施工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故北市建管處於7月3日全面清查後,雖發現遠雄已自行拆除11間機房消音棉,但仍對遠雄依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處千分之五十罰鍰,開罰8萬4722元;並要求遠雄於兩週內,主動拆除其在巨蛋棟2間及旅辦棟11間的消音棉偷作,如有再犯則移送法辦

其實,大巨蛋投資契約第7.6.1條規定,遠雄應於每月5日前向北市府函報施工預定進度表及實際進度,北市府得隨時派員勘驗,如有與覈准內容不符合之部分,北市府得隨時以書面資料通知限期改善。

據臺北市議員林亮君說,她在6月22日會勘大巨蛋工地時,發現沒有「施工日誌」?工地主任也承認。筆者以爲,興建預算高達370億元的大巨蛋,怎麼可能會沒有施工日誌呢?何況承包商是知名的大林組營造。

遠雄發言人楊舜欽表示,工地有施工日誌,但沒規定要呈報給北市府。林議員去看的是大巨蛋承包商的日商大林組所屬工地,其業主是遠雄,不是北市府,所以大林組不提供施工日誌。大巨蛋於停工期間所施作之14項維護工項,皆有定期呈送市府建管處,議會若需要可向建管機關調閱。

柯P坦言,對於前述大巨蛋的BOT契約,並無要求遠雄提供施工日誌,是當年簽約時的漏洞。但黃國昌說,這並非合約漏洞,而是刻意厚待遠雄。他援引監察院2009年對大巨蛋案所提出的糾正案指出,當年招標公告時的契約草案,就已明載「乙方應交付甲方工程興建記錄及完工資料」之條文遭刪除。

就公共工程而言,興建紀錄應包括施工日誌,何況《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並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筆者認爲,即使該條文於訂約時被刪除,北市府建管處仍可要求大林組提供施工日誌。

▲大巨蛋遭臺北市政府裁定停工逾五年,但它的蛋體外殼卻默默長好、長滿,令人質疑是否偷蓋。(圖/記者許靖騏攝)

筆者質疑,「工程控管」究竟應由民間機構主導辦理或政府介入程度該多深?因爲大巨蛋於目前的興建期,建築物及設施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於遠雄(《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倘政府的監督管理過深,可能契約履行會違反民法上私法自治精神,非無減損民間興建效率之可能。

財政部促參司頒佈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案件履約管理作業注意重點參考表」,已對前述之工程控管的具體內容做出函示,主辦機關應對民間機構執行工程進度、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及工程品質管理作業符是否合契約情形,進行監督管理

筆者建議,日後對於BOT公共建設,除了投資商的品質管理機制外,主辦機關得對其工地品質進行查覈,例如成立履約管理委員會,就工程爭議、進度、品質、工安問題,聘請府內相關主管、公務員、學者專家、專業團體代表及民衆代表等來參與討論,落實政府、廠商、民衆的三方溝通,以利達成大巨蛋興建目的。

此外,工程問題仍建議得由體育局、建管處要求PCM(專案營建管理者)、監造者依相關施工資料對外說明即可。落實分層負責,並課以PCM責任,才更具說服力,避免泛政治化的聯想。

至於大巨蛋目前所發生之未按圖施工、停工期間偷偷復工等爭議,多是投資商與下包營造廠的問題。因爲目前BOT公共建設之工程品質管理模式是採用三級品管作業規範,在大巨蛋中,一級品管是營造廠大林組,二級品管是遠雄,三級品管則是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工程會。

既然BOT案的一、二級品管都是講求成本及獲利爲主導的民間機構,所以促參建設的第三級品質查覈之頻率及抽樣等方式,較傳統政府採購之公共工程更加重要。建議BOT案的三級品管在制度設計與執行面應要加強與落實,才能達成廠商利益外之公共安全、社會民衆需求。

BOT公共工程系供一般民衆使用,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最重要,建議促參司未來似可考慮修法或在契約範本中明訂,得由主辦機關、投資商透過設置獨立查覈、驗證及認證機制,以確保履約期間的興建品質,以第三方的公正及專業角色爲品質把關,使民衆確信無工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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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