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維冠案建築師入監服刑卻還可執業?

▲2016年倒塌的維冠大樓造成115人死亡,遭判5年的建築師已於2019年3月入監,但其執照卻於2020年3月才被廢止,引發討論。(圖/記者林悅翻攝)

2016年小年夜,臺南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罹難,被最高法院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的建築師鄭進貴,於2019年3月14日入監服刑,而他在臺南登記的開業證書卻於2020年3月18日才被臺南市政府「廢止」。已入監服刑的這一年來,他爲何還可繼續「執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153號)認爲,鄭進貴於維冠大樓之設計,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之責任。其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地震力,但竟因「過失」,未對結構工程技師鄭東旭製作之結構計算書,盡專業審覈的「注意義務」,而疏未注意其明顯錯誤或缺失。

《建築師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另外也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呈請內政部核明後發給。」所以撤銷建築師執照,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的權責

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日前表示,一般撤銷建築師執照,快則一、兩個月就可完成行政程序,但視個案而定,也有可能長達半年或一年。因爲內政部沒有收到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內容,所以鄭的建築師執照在其入監後仍未被撤銷。

此案中,工務局於3月18日召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在監服刑的鄭進貴,委託友人提出申請「註銷」開業證書,但委員會決議「廢止」其開業證書,再送內政部「撤銷或廢止」建築師執照。鄭已入監一年多,爲何直到3月18日才廢止其在臺南登記的開業證書,使其在獄中卻仍能執業?

臺南市長黃偉哲對此表示,公務員是否有涉及包庇或消極不作爲,將進行調查,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而建築管理科人員據此澄清,因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重覓人選延宕近八個月,因此才拖至3月18日纔開會審查

因爲臺南市府並非維冠訴訟案的利益關係人,法院自然不會通知市府判決結果,因此臺南市工務局是在2019年8月5日才接到內政部營建署來函,得知最高法院判決鄭進貴的上訴被駁回,才啓動相關懲戒事宜筆者以爲,維冠案是國內備受關注的案件,媒體都大篇幅報導判決結果,爲何市府承辦人員不知道?何況判決書也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閱,難道是「消極作爲」?或拘泥「行政程序」應走流程而拖延?

建築師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爲,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另外,鄭進貴曾於201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爲2019年3月6日),由臺南市建築師公會聘請他參與「審查小組」的室內裝修審查個案。筆者以爲,在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下來前,本於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鄭仍可執行其建築師業務。何況審查以小組討論方式作出決議,並非個人決定。

筆者建議,未來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時,是否可以考量對於被判刑期一年以上,而未宣告緩刑的建築師,逕得依據《建築法》「撤銷」建築師資格,以免日後走行政程序曠日廢時;或法院得將判決書副知地方政府建管機關,使司法權行政權於權力分立制衡外,也能加強事務上的橫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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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