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女子臥室和情夫發生關係被老公撞見 情夫被當場殺害

(原標題:宿遷女子臥室情夫發生關係被老公撞見 情夫被當場殺害)

公訴機關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男,2003年2月7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沭陽縣,系被害人張某丁之子。

法定代理人張某乙,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住沭陽縣,系被害人張某丁哥哥。

委託訴訟代理人胡蘭翠,江蘇勤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美,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於江蘇省沭陽縣,漢族,農民,戶籍地沭陽縣,現住沭陽縣。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沭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範莊林,江蘇序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以宿某二部刑訴[2020]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美犯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胡蘭翠、被告人李某美的辯護人範莊林到庭參加訴訟,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被告人李某美通過視頻參加庭審。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美從沭陽縣茆圩鄉街上回到在茆圩鄉和睦村五組的家中,後在二樓發現西側南邊房門異常反鎖,在門外聽到有人的聲音,遂懷疑被害人任某(系被告人李某美妻子)與他人在房內發生性關係。16時許,李某美持家中一把彎刀去踹門。任某開門走出房間,李某美持刀對其進行砍、砸數下,後進入房間對躲在房間內的被害人張某丁(男,歿年50歲)頭面部、胸腹部等進行多次砍、戳。期間,被告人李某美的兒子李某乙接其父親李某美電話後返回家中,發現李某美正在對倒在地上的張某丁實施砍、戳,任某在一旁進行勸阻時也被砍、戳,在李某乙的勸阻下,李某美和李某乙二人將已經倒下的任某送至醫院搶救。李某美從醫院回家途中逃跑。經鑑定,被害人張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單刃銳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靜脈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任某構成輕傷二級。2020年2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至新沂市高流鎮嶺西村,被當地疫情防控值班幹部阻攔並控制,後民警到場將其抓獲。

公訴機關據以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沭陽縣公安局提取的彎刀等物證;2.沭陽縣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調取的戶籍信息等書證;3.證人姜某、林某、夏某等人證言;4.被害人任某陳述;5.被告人李某美供述和辯解;6.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書、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等鑑定意見;7.沭陽縣公安局製作的勘驗、檢查、辨認筆錄;8.沭陽縣公安局提取、製作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某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美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起訴要求被告人李某美賠償因被害人張某丁死亡而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93987元、喪葬費43293元、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3640元、死亡賠償金104920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各項損失合計1240123.2元。同時,對量刑提出,在被告人李某美與被害人親屬未達成調解及取得諒解情況下,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李某美對其持刀砍戳張某丁、任某並致張某丁死亡、任某受傷的事實以及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辯解稱,其系主動投案,因其逃至新沂市高流鎮嶺西村的目的是回沭陽投案,且已對當時疫情防控值班幹部作出說明。

其辯護人提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美持刀砍戳張某丁、任某並致張某丁死亡、任某受傷的事實及被告人李某美構成故意殺人罪均沒有異議,但被告人李某美系激情殺人,因案發當天張某丁與任某在被告人李某美家中發生性關係,爲社會所不能接受和容忍,被告人李某美髮現後受到刺激,纔對張某丁、任某實施砍殺行爲,符合激情殺人的要件和特徵。二、被告人李某美具有自首情節。1.從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路線看,被告人李某美先從沭陽縣茆圩鄉到新沂市,後到高流村,高流村距茆圩鄉較近,說明其是在返回去投案途中;2.被告人李某美因疫情防控被當地村幹部盤問時,要求將其送到沭陽縣陰平派出所,說明主觀上具有投案的意圖;3.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因此,被告人李某美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要件,應當視爲自首。三、被害人張某丁和任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且案發當天下午,張某丁在李某美家中與任某發生性關係,被被告人李某美髮現後沒有認識到自己錯誤,也沒有賠禮道歉,反而辱罵被告人李某美甚至實施毆打行爲,導致被告人李某美喪失理智對張某丁實施砍戳行爲,任某亦勸說被告人李某美放棄毆打行爲,被告人李某美又對任某實施砍戳行爲,故二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的過錯。四、被告人李某美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案發之前沒有違法犯罪行爲,且爲人忠厚老實,爲家庭生活長期在外務工,歸案後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任某損失並取得諒解,且預繳部分賠償款到法院。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0-15年。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美從沭陽縣茆圩鄉街上回到位於茆圩鄉和睦村五組家中,沒有看到妻子任某,後在家中二樓發現西側南面臥室房門異常反鎖,在門外聽到裡面有人聲,遂懷疑被害人任某與他人在房內發生性關係。16時許,被告人李某美持家中一把彎刀踹門。任某開門走出房間,李某美持刀對其進行砍、砸數下,後進入房間對躲在房間內的被害人張某丁(男,歿年50歲)頭面部、胸腹部等進行多次砍、戳。被告人李某美的兒子李某乙接到李某美電話後返回家中,看到李某美正在對倒在地上的張某丁實施砍、戳,任某在一旁進行勸阻時也被砍、戳。在李某乙勸阻下,被告人李某美與李某乙將已經倒地的任某送至沭陽縣中醫院搶救。被告人李某美從醫院回家途中逃跑。次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至新沂市高流鎮嶺西村,被當地疫情防控值班幹部阻攔並控制,後民警到場將其抓獲。經鑑定,被害人張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單刃銳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靜脈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任某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美通過辯護人向被害人任某作出賠償,任某對被告人李某美的行爲表示諒解。同時,被告人李某美通過辯護人向本院預繳賠償款30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證實2020年2月17日4時55分27秒接到李某乙電話報警稱:2020年2月16日,其父親李某美因瑣事在茆圩鄉和睦村五組家中將同村村民張某丁戳死,將其母親任某戳傷。同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日21時許,李某美逃竄至新沂市高流鎮嶺西村時,被該處疫情防控點巡邏的嶺西村村支部書記王某丙等人發現並控制,后王某丙報警至高流派出所,高流派出所民警到場將李某美抓獲。到案後,被告人李某美如實交待了因懷疑張某丁與任某在家中發生性關係,爲泄憤持刀將張某丁殺害、將任某砍傷的犯罪事實。

2.現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及辨認筆錄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實現場位於沭陽縣茆圩鄉和睦村五組李某美家中,一樓客廳北側有一門朝東臥室內衣櫃內西側下面發現兩部手機(華爲手機和OPPO手機各一部),臥室東側廚房與車庫之間樓梯間下方一衛生間內洗臉盆上及水龍頭把手上有疑似血跡;二樓吊籃南側地面有滴落狀血跡,血跡西側地面有一副眼鏡,眼鏡南側地面有滴落狀血跡,二樓西屋門口地面上有滴落狀血跡,客廳南側沙發與西牆夾縫中地面上發現一把刃長32cm、柄長12cm的刀一把,刀刃上有血跡,二樓衛生間洗臉池邊緣有一黑色刀套;客廳西側南間臥室門上有蹬踏痕跡、鎖釦損壞,室內窗戶下方矮櫃東側地面有滴落狀血跡,牀南側與南牆之間地面上有一具男屍,屍體及下方有大量血跡,西屋進門處地面上有一冰枕南側地面有兩枚足跡,地面有滴落狀血跡,貼近牀頭櫃地面有一枚血足跡,牀和東牆之間地面可見大量滴落狀血跡,貼近牀尾東牆上可見大量擦拭狀血跡,被子上有大量血跡,牀單上有一枚血足跡,南牆下方牆體可見大量擦拭狀血跡。公安機關對上述物品、血跡等進行拍照固定、提取。

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李某美潛逃時丟棄的手機在李某丁的帶領下予以找回。

(2)辨認筆錄、照片,證實被告人李某美指認案發現場具體地點,及其辨認使用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

(3)人身檢查筆錄、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某美進行人身檢查,李某美穿軍綠色大衣,大衣內有一件棕色帶圍領夾克棉襖,棉襖內一件藍灰相間條紋毛衣;下穿藍色牛仔褲,內穿藍色襯褲及棕色內褲;隨身攜帶兩桶桶面、一隻口罩、現金798元;未發現李某美體表有傷痕,提取李某美雙手指甲內DNA,未發現隨身攜帶手機。

3.物證:經被告人李某美當庭辨認,公安機關扣押的彎刀一把及刀套,系其作案使用工具。

4.鑑定意見及提取筆錄

(1)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屍檢照片,證實被害人張某丁頭頂部見五處長條狀創口,創緣整齊、創壁光滑、深達骨質;前額正中見一處縱行條狀創口,創緣整齊、創壁光滑、深達皮下;前額正中至鼻樑右側見一處縱行長條狀創口,創緣整齊、深達皮下;右面頰見一處外上內下斜行細條狀淺表裂創,深達皮下;左乳頭外下方第四肋見一外上內下梭形創口,上創角鈍、下創角銳,深達胸腔;劍突部見一處創口,其外側腋後處見一處軟組織創口,腹部臍左側及左下方各一處創口,恥骨聯合上方見一處創口,腰部脊柱左側見一創口;臍上方腹中線處見一縱行創口,上創角鈍、下方兩個創角銳利,深達腹腔;左上臂下段內側見一梭形創口,兩創角一鈍、一銳,左腕背見一淺表劃痕,左手背見一處創口,左手環指近節指背側及左手小指近指間關節背側分別見一處創口;右上臂下段北側見處斜行創口,右前臂上段前側見一處梭形創口,右手掌尺側見一創口,右環指近節腹側至右拇指基底部見一處創口,右拇指自基底部離斷;右膝部下中見一創口,內側見兩處創口,右小腿中上段前內側見一創口,右足弓內側見一處創口。分析認爲:張某丁頭部創口、右手及右足創口符合具有一定質量的銳器砍擊所致,右胸前、雙上臂、腹部創口符合單刃銳器刺戳所致,上述損傷均系他人所致,雙手部損傷系抵抗傷。被害人張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單刃銳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靜脈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

任某在沭陽縣中醫院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影像診斷報告單等病歷材料和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證實被害人任某被人砍傷頭部及背部等處,經鑑定其頭部及背部損傷均構成輕傷二級。

(2)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提取了被害人任某的口腔拭子。

法庭科學DNA鑑定書,證實送檢的客廳沙發與西牆夾縫地面上刀身中部血跡、標號6滴落狀血跡及地面足血跡、標號7滴落狀血跡、標號8-10血跡、標號11地面滴落狀血跡、標號11牆面擦拭狀血跡、標號12帽子帽沿小塊紅色可疑斑跡、標號15和16血跡、標號17牆面噴濺狀血跡、標號17擦拭狀血跡、華爲手機背面血跡、冰枕上血跡、李某美上衣左袖上紅色可疑斑跡、李某美褲子右褲腿正面下方紅色可疑斑跡、李某美右鞋鞋幫內側紅色可疑斑跡中檢驗出的人血STR分型,與死者肋軟骨基因型相同;送檢的標號1滴落狀血跡、標號2眼鏡片上紅色可疑斑跡、標號2眼鏡片及鏡腿上紅色可疑斑跡、標號3血跡、標號5血跡、標號12號帽子帽沿大塊紅色可疑斑跡、標號13血跡、標號14血跡、OPPO手機背面紅色可疑斑跡、李某美上衣背部紅色可疑斑跡中檢出的人血STR分型,死者陰莖擦拭物中檢出的STR分型,與任某口腔拭子基因型相同;送檢的客廳沙發與西牆夾縫地面上的刀、地面刀身靠把手位置血跡及刀把、一樓樓梯下方洗臉池上血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張某丁、被告人李某美的DNA分型;張某丁龜頭擦拭物、被告人李某美左鞋上人血中均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張某丁、任某的DNA分型。

5.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其報警稱張某丁被其父親李某美戳死了。2月16日下午5點鐘(手機顯示爲17:01),自己在茆圩街新新汽車美容門市接到父親李某美電話問自己在哪裡,後又過有半小時左右李某美通過微信電話說家裡出事了。五六分鐘後自己開面包車就到家了。到家後聽見有吵鬧聲,到二樓看到李某美、任某、張某丁在臥室裡,李某美手裡拿一把尼泊爾彎刀向張某丁身上砍,被張某丁用手擋的,接着又向張某丁肚子連續戳了四五刀,還說“要戳死他”,張某丁就癱倒在地,任某就拉李某美不讓戳,自己也上去拉的,李某美用刀向任某身上戳,任某倒地後自己就拉着李某美不讓再戳了,李某美就拿刀向他自己脖子戳的,自己就勸李某美,把李某美從臥室勸到門外時趁李某美不注意將刀奪下扔了,後任某喊疼,其又勸李某美帶任某到醫院治療,李某美又到屋裡用手指試試張某丁有無呼吸,踢了張某丁看有沒有反應,張某丁也沒有動,李某美就說張某丁死了。之後自己和李某美駕駛家中轎車帶任某到沭陽縣中醫院救治,路上自己打電話給姐姐李某丙說任某受傷了,讓她去醫院。到醫院後,李某美就將事情告訴李某丙。李某丙就讓自己和李某美回去看張某丁有沒有死,還要抓緊投案。自己和李某美駕車回家途中,李某美提出以自己賭錢輸了爲由到李某丁家借錢。到李某丁家後,李某美和李某丁就出去了,過一會兒自己打電話給李某美,李某美電話關機了,在此期間自己把李某美看到任某與張某丁在家中睡覺並把張某丁戳死的事告訴給夏某。早上四點五十幾分,自己打電話報警。李某美戳張某丁是因張某丁與任某有不正當關係被李某美當場抓到,生氣才戳的。李某美與任某夫妻關係一般化,之前村裡人議論任某作風不好。自己不清楚任某與張某丁之間有無不正當男女關係。

證人李某丙證言,證實2月16日晚上7點多鐘,接到弟弟電話稱任某受傷,讓自己去醫院的。大概8點半左右到沭陽縣中醫院,看到任某頭部、後背有傷口。後問李某美怎麼回事,李某美就說是他用刀砍任某,並沒有說什麼原因。之後李某美提出要回去,李某美就和弟弟一起回去了,晚上11點左右自己先和弟弟電話聯繫,弟弟說李某美先到李某丁家,出來後李某美去爺爺家的,之後就聯繫不上李某美了。自己打電話給李某美,李某美手機關機。自己在家時,父母經常吵架,李某美正常在南通做電焊工,只有農忙和春節時回家。

證人李某丁證言,證實2月16日晚上,其和丈夫夏某在家。十點多鐘左右,李某美和其兒子到自己家,李某美說兒子賭錢輸了來借錢的,自己說家裡沒有,要去父親處拿。後自己和李某美去父親家拿錢,走到東邊馬路上時,李某美說任某與一個男的在他家睡覺被他看見,就把對方打了,任某被送醫院,男的可能死了,自己就讓李某美去投案,他不去。他就把自己身上黃大衣拿過去穿上就走了,並把手機扔了。自己沒有追上他,回家後和丈夫講這個事情的。

證人夏某證言,證實2月16日晚上十點多鐘,其和家屬李某丁在家,李某美和其兒子到自己家後李某美說兒子輸錢來借錢的,李某丁就說手裡沒有錢,要去她父親那看看。李某丁就和李某美出門去她父親那裡借錢。李某美兒子就和自己說借錢是假的,因爲李某美髮現任某和人在家睡覺,可能把人打死了,自己就說讓李某美投案,並讓李某乙報警。後自己電話告訴連襟宋某這個事情。

證人李某戊、宋某、李某己、謝某乙證言,證實李某美正常在外打工,很少回家。李某美與任某夫妻關係怎樣不清楚,但任某會跟男的睡覺。2月16日晚11點多鐘,聽夏某說任某在家和其他男人睡覺被李某美髮現,李某美把這個男的戳死了。

(2)證人林某、章某證言,證實其家有一輛牌號爲“蘇N×××**”白色福特牌轎車,車放在茆圩街一家門市進行維修,維修人姓李。2月16日下午四五點鐘,家屬章某到小李所在門市開車,當時門市沒有人,林某就打幾遍電話給小李的。過有二十多分鐘小李開車到門市,章某就把車開走了,證實被告人李某美開始行兇時其子李某乙並未在現場。

(3)證人李某庚、姜某、王某乙、濤紅榮證言,證實2月16日中午12點左右,在李某庚家打牌,李某美到李某庚家,當時李某庚讓李某美打牌,李某美沒有打,在旁邊看有半個多小時就走了。李某美和平時一樣,沒有生氣或有心事的樣子。

(4)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其是新沂市高流鎮嶺西村村書記。2月17日晚上9點20多分左右,其在疫情微信羣看到沭陽縣公安局發佈的協查通報。9點40分左右,其從嶺西村大橋西邊卡口向東再往南巡邏,走了50米左右,看到有一個人從東往西到南北路又往南走,這個人走在自己後面,就想這個人是不是賭錢,自己故意在自家門口的大路上等。這個人走到面前,自己問他哪裡人,他說是戴莊的,和妻子吵架走迷路了,又問他是戴莊幾隊的,他吞吞吐吐半天說是九隊的,自己說戴莊哪有九隊,你肯定有病不配合治療跑出來的,就跟他說不能走要到村部。這時他要跑,自己用身體擋住,並喊陳某的,後其二人將這個男的帶到村部,這個男的還想跑,並不想去村部,後被說的不敢跑了。之後自己看這個男的和剛剛網上看到的沭陽重大嫌疑人相似,就掏出手機看看,還讓陳某看的,後自己打電話給高流派出所,告訴他們這個情況,又打電話給村幹部張某丙和劉葉,讓他們抓緊過來。自己還給這個男的照片發給鎮裡的政法委員王露科長,王科長說高流派出所的人馬上到。在確定這個男的是沭陽要求協查的嫌疑人,至高流派出所民警到達前,他就說迷路了,要求送到戴莊,其他沒有說。自己說高流派出所的人馬上到,這個男的就說要把他送到沭陽陰平派出所。

證人陳某(系王其同鄰居、疫情監督員)的證言,證實2月17日晚上九點多鐘,其看到村書記王某丙和一個男的講話,后王某丙喊自己,自己到後就把這個男的向村部帶,到村部看到這個男的帶三桶桶面和果汁,感覺這個男的有事情。王某丙問這個男的是哪裡人,他說要麼讓他走,要麼把他送到陰平派出所。後其和王某丙看羣裡通知,確定這個男的就是被協查的嫌疑人李某美。王某丙出去給派出所打電話,又進來給這個男的拍照。一會村會計張志幹也到村部拿口罩給這個男的。高流派出所到後確認該人是李某美后就將他帶走了。從我們路上發現他一直到高流派出所民警把他帶走,他一直沒說自己到底爲什麼來,也沒說實話。更沒有表達過或者流露出準備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意思。

(5)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其系高流鎮西嶺村會計。2月17日晚上10點40左右,其在嶺西村西大橋西側值勤時,接到村書記王某丙電話稱抓到一個嫌疑犯,到村部時陳某也叫注意下,不能讓他跑了。後自己拿一個口罩給這個男的,又問這個男的哪裡的,幹什麼的,怎麼走到這的,他不回答。自己又問村書記有沒有報警,村書記說已報警了,這個男的聽到後就說要給他送到陰平派出所。幾分鐘後,高流派出所民警到場確認身份後就把這個男的帶走了。其確定李某美是在知道高流派出所的人要到了之後才提出要去陰平派出所。

(6)證人謝某甲、吳某、孫某證言,證實其是沭陽縣中醫院醫生。2月16日晚七點多鐘,收治一名叫任某的病人,檢查發現任某頭部兩處刀傷,左肩胛一處刀傷。

(7)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其是被害人張某丁兒子,其母親2010年左右離家後一直沒有回來,也聯繫不上。2020年1月15日放寒假約有一個星期左右,一天中午任某帶自己去海寧皮革城抽獎,後到自己家包餃子等張某丁下班一起吃飯。在家裡自己看見他們摟抱的。春節前幾天,一天凌晨1、2點鐘,任某到自己家找張某丁,當晚住在家裡。任某還對張某丁講,她和李某美離婚後和張某丁一起生活。

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被害人張某丁是其弟弟。因疫情原因,其讓張某丁和張某甲到自己家居住。2月16日中午一點多鐘,張某丁離開家,到下午四點多鐘打張某丁電話就關機了。17日凌晨5點多鐘,其弟弟張漢林打電話給自己,才知道張某丁已經死了。張某丁家屬在2010年左右走了後再也沒有回來,一直是張某丁與張某甲兩人生活。

證人李某辛證言,證實李某美系其兒子,任某系其兒媳。李某美平時在外務工,只有農忙和過節時纔回來。任某脾氣暴躁,村裡人傳生活作風不好,但自己沒有親眼看到。

6.被害人任某陳述,證實2月16日中午12點左右起牀做飯,李某美到家,吃過就走了。自己發信息叫張某丁過來,時間不長張某丁就到了,因爲前天下雨二樓北邊房間牀被淋溼了,南邊屋子能曬太陽,就讓張某丁幫把兩個房間的牀對調。之後,張某丁提出要發生性關係,自己考慮小孩在家就不想同意,後就半推半就了。但他剛接觸到自己,就跟他說等晚上的,張某丁就同意了,並把衣服穿好。後李某美回來了,自己當時心慌了,不敢開門,也不敢出去。李某美在門外喊,自己說睡覺了,並把門反鎖,李某美就在外面踹門,後自己打開門走到客廳,李某美問屋裡有沒有人,自己說沒有,然後就打自己,手上被劃了一刀,頭上被他砍了,具體砍幾刀不記得了。當時血從頭上流到眼鏡上,自己就把眼鏡摘下來放在地上,用手把頭、臉抱着縮成一團跪在地上,李某美就沒有繼續傷害自己,其也沒敢擡頭看李某美在幹什麼。大概2、3分鐘後李某乙上樓,自己讓他攔着李某美不要打張某丁,邊說邊進房間,看到張某丁坐在牀南側地上,臉朝東,李某美拿刀砍張某丁,自己就對李某乙說叫李某美不要再打了,後就倒在牀上。不知過了多久,自己感覺到左肩膀疼,就喊李某乙救自己,後李某美和李某乙將自己送到醫院救治。李某美砍自己的位置是在二樓樓梯間對面,自己住的那間屋子外邊。自己和被害人張某丁是情人關係,案發前,二人在張某丁位於沭陽縣城的住處發生過三次性關係。李某美應該不知道其和張某丁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7.被告人李某美供述和辯解:自己正常在外地上班,只有過年、過節或農忙時回家。在生活中,妻子任某比較強勢,自己一直忍讓。2月16日上午,其到李某庚家看人打牌,中午12點鐘回家吃飯時,看到家門外曬着二樓臥室的被子,二樓西邊靠北臥室牀是席夢思牀。飯後步行到街上買東西,14點左右到家後在一樓沒看到任某,到二樓發現西邊靠北臥室內席夢思牀不在裡面,而是南臥室的鐵牀在裡面,而且二樓西邊靠南臥室房門被反鎖,敲了幾下任某才說她睡覺了。自己就下樓,但心想鐵牀和席夢思牀一個人不可能調換,需要人幫忙,就又上樓,在房間門口聽有半小時,聽到有人喘氣聲音,和正常呼吸聲音不一樣,像有人在裡面發生性關係,就認爲任某背叛自己,還把人帶到家裡,越想越生氣,就到一樓找房門鑰匙和刀,找到一把單刃、有二三十公分長的彎刀,是其兒子幾年前買的。自己拿着刀和鑰匙到二樓先用鑰匙開門沒有打開,就踹了八九下,門壞了一點也沒打開。幾分鐘後任某開門站在門口,自己從門口看不到人,就朝裡面走,在臥室牀距離外牆七八十公分之間,看到一個衣服穿好的男子平躺着趴在地上。自己當時喊了一句,他就起身拿牀上的枕頭砸自己,看到自己手上有刀,又跳回南邊的位置,但跌倒了,還罵其。自己就想他在自己家做這種事被發現了還那麼囂張,就產生殺死他的想法。他用腳踢、踹自己,自己持刀朝他肚子戳了一刀,戳他時他還在罵,自己就更生氣了,又朝他上半身戳、砍了很多下,當時腦子裡只有一個念頭就是不停用刀戳他、砍他,直到給他戳死後自殺。張某丁身上傷都是自己戳的,具體多少刀記不清了。任某上去拽並說算了,自己就覺得她背叛了還護着人家,就更生氣了,拿刀朝任某上半身戳、砍,她被砍倒趴在牀上,當時也要給她弄死,自己又用刀背朝她頭砸了兩三下,她沒有反應了,自己以爲她死了,就打電話給兒子李某乙讓他回家,準備交代下後事,把銀行卡內5萬元給兒子後自盡。兒子到家看到屋裡情況,就問怎麼回事,自己說任某和人睡覺被發現了,張某丁被砍倒在牀南邊,人死沒死不清楚。其兒子用手試試說張某丁還沒死,自己又拿刀朝張某丁身上戳了幾刀,後用手試試他呼吸,又用腳踢踢他,略微動彈一下,估計當時應該還沒死。後又拿刀朝任某頭上砸,想給她砸死。兒子勸自己不要這麼做,自己又拿刀朝脖子上戳,被兒子攔着、勸說,後刀被兒子奪下來扔在客廳沙發後頭。過一會,任某又動彈了,兒子就說要救任某,其和兒子兩人架着任某給她上個洗手間,自己當時手上有血,就到一樓衛生間洗手,之後兒子開着別克轎車,其在後面扶着任某到沭陽縣中醫院救治。在從醫院回來的路上,其和兒子說以兒子賭錢輸了爲由去他大姑家借錢。到自己妹妹家後就按照之前商量的理由借錢,自己和李某丁一起出門去父親家拿錢時,半路上看到有警車燈光,自己被嚇的要跑,李某丁就問怎麼回事,自己才告訴實情,她讓投案的,自己說先躲躲,並將手機關機、扔掉,防止公安機關追蹤到自己,然後又穿李某丁一件黃色大衣沿小路走了。第二天到新沂市靠近沭陽房湖的一個村,自己一個人問房某怎麼走,這個人就說疫情嚴重,也不帶口罩,就把自己帶到村部,不讓自己走,自己就讓他把自己送到陰平派出所,這個人說路不好走,要送到高流派出所。過有半小時,高流派出所人到場把自己帶走了,自己承認將張某丁殺死的事實。張某丁和任某的手機原來放在自己身上,後又放在家裡一樓臥室的櫃子裡。

8.電子數據

(1)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害人張某丁、任某的手機進行電子數據檢查,發現案發當日二人之間有聯繫。

(2)監控視頻截圖及路線圖,證實被告人李某美案發後逃跑情況。

9.書證

(1)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聊天截圖,證實被害人任某與被害人張某丁及其兒子張某甲的聊天內容,能夠認定被害人任某與張某丁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2)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通話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李某乙接到標註爲“福特白色收垃圾”的號碼爲187××××****電話後離開家的事實,亦證實李某美開始行兇時李某乙不在現場,李某乙於2月16日17:01接到李某美電話,並於次日4時52分打電話給茆圩派出所。

(3)協查通報,證實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爲李某美有重大作案嫌疑,於2020年2月17日發出協查通報。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扣押任某的OPPO手機一部,張某丁的華爲手機一部,李某美的三星手機(金色,附帶紅色手機殼)一部。彎刀一把、刀殼一個;任某領回自己手機,李某丙領回798元。

(5)公安機關出具的前科劣跡情況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美無前科劣跡。

(6)調解協議、收條、預繳賠償款單據,證實被告人李某美通過辯護人對被害人任某作出賠償,被害人任某對其諒解,以及向本院預繳部分賠償款。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某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美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美取得了被害人任某諒解,又向本院預繳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賠償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美的辯護人提出與上述觀點相同的意見予以採納。

關於被告人李某美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美系在投案途中被抓獲,屬主動投案,並構成自首的意見。經查,證人王某丙、陳某、張某丙證實在2月17日晚上發現李某美並將其帶到村部期間,李某美沒有陳述其系作案人員,也沒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李某美被帶到村部控制後,客觀上其已無法離開,缺少主動投案的條件;李某美雖辯解其想去投案,但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美具有主動投案情形,依法不能認定其構成自首。故對被告人李某美與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本案二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的意見。經查:依證人張某甲證言、其與被害人任某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任某陳述及與被害人張某丁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二被害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被告人李某美供述、被害人任某陳述、證人李某乙證言及相關DNA鑑定意見,可以證實被害人張某丁與被害人任某在李某美家中有過過密接觸,且二人行爲明顯超出社會公衆所能容忍的程度,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因此,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對控辯雙方的意見,予以採納。

關於控辯雙方提出被告人李某美系激情殺人的意見。經查,激情殺人是指行爲人由於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而受到了強烈刺激,激情之下當場殺死被害人的行爲。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李某美不知道二被害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但二被害人白天在李某美家中私會,並將房門反鎖,使被告人李某美對二人關係產生合理懷疑,二被害人的過錯行爲刺激了被告人李某美,並致使其在此情況下實施殺人行爲,符合激情殺人範疇。對控辯雙方的該意見,予以採納。

就民事賠償部分,因被告人李某美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張某丁的親屬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起訴要求被告人李某美賠償喪葬費43293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其主張的辦理喪葬事宜支出費用3640元,雖未提供相應證據,但該費用屬於辦理喪葬事宜應支出範疇,且費用金額較合理,應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美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予以支持。雖然被告人李某美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手段殘忍、殺人意志堅決,但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任某諒解,並預繳部分賠償款到本院,且考慮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綜上,公訴機關當庭提出的判處被告人李某美無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在沒有達成協議、取得諒解情況下應判處被告人李某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意見,與本案中案件起因、後果、被害人有無過錯及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美認罪悔罪態度、一貫表現等因素所應確定的刑罰不完全相符,本院對該意見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李某美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損失合計46933元;

三、沒收作案工具彎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