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最貪女檢品德竟足列楷模?虛有其表的檢評制度

▲被喻爲「史上最貪女檢」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遭判12年,凸顯檢察官考績評等形同虛設,原本被期待監督、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機制,更是成效不彰!(圖/視覺中國)

日前被媒體喻爲「史上最貪女檢」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因向賭博電玩業者收賄2325萬元,遭高等法院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重創司法公信

更誇張的是,2013年監察委員調查發現,陳玉珍原任職的板橋地檢署、高檢署都沒有詳實的督考,對其長期與電玩業者的密切往來、收受賄款、關說等事實渾然不覺;而在其收賄期間考績都是位居「甲等」,品德操守項目竟被列爲「足爲楷模」等級,如今東窗事發,看來格外諷刺!

檢察官握有實施偵查、起訴案件公權力,責任重大,若人民一旦遇上濫權、收賄的「恐龍檢察官」,難道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陳玉珍案不僅凸顯了檢察官考績評等形同虛設,更反應出原本被期待監督、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機制,成效不彰!

法官法》於2011年7月6日製定公佈,針對檢察官的違失行爲,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檢評會)受理後,對於移請評鑑的檢察官適任與否作出決議。從2012年1月6日正式實施評鑑新制至今已逾六年,根據法務部網站資料顯示,已知的49件決議中,請求成立的僅有13件,難道是遭檢舉的檢察官大部分都表現良好、請求單位評鑑失準嗎?恐怕不盡然。

癥結所在是,依《法官法》檢察官准用同法第36條規定,請求評鑑必須在該名檢察官「案件偵結後二年內」提出。但是,人民往往爲了漫長的審判疲於奔命,等到判決確定再提出檢舉時,通常已逾二年的評鑑時效,而無法請求評鑑。因此,「時效過短」已成爲不適任檢察官的另類護身符,這也是成案量偏低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過去迭有檢評會運作過於被動、評鑑過程不透明等批評,尤其現行檢察官評鑑程序冗長繁複,檢評會認定應懲戒者,還需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待監察院通過彈劾後,才由職務法庭審理,反而讓不適任檢察官可趁機辦理退休,或離職轉任律師法律顧問,也不容律師公會拒卻。因此,現行《法官法》評鑑制度所存在的先天缺陷,有必要重新檢討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對於不適任司法人員的監督及淘汰機制已達成共識,包括民衆未來可以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司法官,同時強化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職權,若認有懲戒必要,無須再經由監察院審查即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可望有效改革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可惜,在司改國是會議結束一年後,立法進度緩慢司法院遲遲未將《法官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且其公佈的草案內容中,並未解決評鑑過程冗長的問題,不符合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方向。

筆者以爲,要有效杜絕恐龍檢察官的惡行,避免滋生民怨,重振司法公正形象,應儘速修法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轉化爲法律條文,包括人民得直接請求評鑑、擴大外部評鑑委員來源並提高人數、延長評鑑時效、強化當事人在評鑑程序中的參與權,檢評會得逕送職務法庭,不必再繞道移送監察院審查,避免疊牀架屋等改革措施,如此才能迴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盼。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民間司改會在2015年設立「司法陽光網」網站,公佈全國近三千位法官、檢察官的基本資料,希望全民監督司法,達成全面評鑑司法官的目標。當時引起法界強烈反彈,認爲侵害司法官的隱私權,後來司改會不得已自行調整部分網站內容,讓司法官不平的情緒,得到某種程度安撫。

事實上,司法官擁有龐大公權力,應該受到最嚴格的監督。筆者建議在維護隱私、人格權條件權衡之下,由官方主動適度的公開個人資料,一來可以強化司法的透明度,迴應司改會監督的要求,二來也有助於發揮司法官評鑑的功能,否則在官官相護下,想淘汰不適任的司法人員只是緣木求魚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10月30日召開記者會,籲立委於本會期能儘快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重視人民對於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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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