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殺人可以預防嗎?

吳景欽

臺北捷運出現學生瘋狂的砍殺事件,而此種隨機殺人事件,雖可能有事前的徵兆,尤其是精神異常的顯現,卻因難於察覺,致爲社會治安的隱憂。如何預防,必成爲重要的課題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1項,家屬對患有精神疾病家人,應協助就醫,且依此法第19條第1項,經精神醫師診斷爲嚴重精神疾病者,不僅須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更須由家屬互推一人擔任保護人,以來爲相關緊急處置與照應。同時,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警察與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精神疾病者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者,亦須通報主管機關爲處理。所以,我國對於嚴重精神疾病者的察覺,即採取多元通報系統,以課予衛生機關持續追蹤的義務。若有必要,主管機關亦可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項,送請兩位以上醫師爲強制精神鑑定,並依據第42條第2項,爲最長60日的強制住院治療處分期能達到儘早治療的預防效果

只是此係統卻有一個先天障礙,因在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可能主動就醫,若家人亦無所警覺,甚或視就診精神科畏途下,此套預警機制即無從啓動。又關於通報對象,僅限於嚴重精神疾病者,但依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對此竟規定爲「須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奇特行爲,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如此含糊不清的界定,不僅與時代脫節,更難爲具體個案的判斷標準

以此次殺人事件的行爲人來說,平時雖少與外界接觸而處於孤立狀態,且喜好血腥性電玩,卻仍可正常就學,即便校方有所察覺而介入輔導,但於宅文化當道的現今,此種狀態並不顯得特別異常。而就算行爲人於事前,在臉書貼出砍殺字眼,並一直宣稱要做大事,但若無進一步的醫學診斷,實難判斷出精神疾病是否嚴重。更何況,現行精神衛生法並未課予學校必須通報的義務,再加以其亦無強制學生就醫之權力下,就只能爲一般性、例行性的心理輔導與關心暴力因子即可能因此被隱藏,一旦爆發即會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所以,現行法制針對精神疾病的犯罪已設有多重的防制系統,但其效果顯然相當有限,甚至如從此次屠殺事件的行爲人,完全無任何精神疾病的就醫記錄來看,此機制根本難以啓動,致須立即爲全面的檢討與修法。而警察更得加強捷運站與列車的巡邏,以來保障乘客的安全及平撫大衆的恐慌情緒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