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風波】雷皓明/在國外坐完牢,回國內還要坐牢嗎?

孫安佐臺後,在影音平臺直播健身。(圖/翻攝「Sun Edward」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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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回國以後接受檢察官偵訊,並且被限制住居

不曉得你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怪怪的、怪怪的…他在美國都坐完牢了,爲什麼還要接受調查國外的判決,臺灣可以不理嗎?

在國外犯某些罪,回國內也要受罰 依照刑法第5條,在國外犯有些罪,回臺灣時也要受罰。舉例來說,內亂外患這種顛覆國家的罪,即便是在國外進行,回臺灣也要受罰;其他像是毒品、僞造貨幣詐騙集團等罪,對社會影響重大,在國外犯罪回臺灣也要受罰。在刑法上,這叫做「屬人主義」。(也就是不管在哪裡犯罪,只要你是臺灣人,違反臺灣法律就要被臺灣處罰。)其實犯罪問題應該是個「國內問題」,就好像臺灣不會去管美國犯罪一樣,各國只會管自己領域內的犯罪。不過,某些國外犯罪如果放任不管,對自己國內的影響也很大,與國家主權、追緝成本衡量以後,還是應該要處罰,這就是爲什麼法律要處罰國外犯罪。國外被判刑,國內還可以再判一次 國外犯罪,不只臺灣想處罰,其實當地也會處罰啊!

像是你在美國販賣毒品,你覺得美國會讓你輕鬆返臺給臺灣處罰嗎?當然是自己先處罰再說!假設你在美國被抓到、被判刑,也坐完牢了,回臺灣會不會再被處罰一次?答案是會! 依照刑法第9條,同一個犯罪行爲,經過國外判決後,臺灣的法院還是可以依照臺灣的法律再處罰一遍。

因此,在美國被判刑以後,回臺灣還是有可能再被檢察官調查、再被法官判刑一次,這也是爲什麼孫安佐回國後還要再被檢察官約談傳喚一遍,甚至是被限制住居的原因。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刑罰是國家展現權力的一種方式,美國判決有罪、無罪,不代表臺灣要全盤接受,說不定有判決錯誤地方,我們只能相信自己的法官、自己的法院,所以法律規定我們要再審一次、再判一次。國外坐過牢,回臺可能不用再坐一次 雖然國內可以再判一次,但通常各國法律會有一個「折抵」的規定。

像是我國刑法第9條就說,如果在國外已經坐過牢(不管是坐滿或還沒坐完),臺灣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讓被告折抵已經坐過的天數

舉例來說,孫安佐被拘了5個月,假如回臺法官判決認爲應該要判1年有期徒刑,法官可以決定要不要讓他折抵一部分的天數,讓他不用坐滿1年。過去類似的判決,像是某人在美國僞造文書,被美國判了10個月;回臺灣以後被判1年6個月,法官最後讓他可以折抵這10個月,最後只需要坐8個月。(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4808號刑事判決

要注意的是,是否折抵是「法官決定」,不是絕對可以折抵。像是另一個僞造文書案件,被告宣稱自己在日本坐過牢,但舉證無法說服法官,最後法官決定不予折抵。(參考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3475號刑事判決)這個原因倒是比較好想像:畢竟坐牢是要讓你「改過自新」,假如在國外坐牢就已經實現這個目的,就沒有必要讓被告在國內再坐一次;假如法官認爲被告根本沒有學到教訓,那就應該讓他在臺灣好好反省。在國外犯罪真的很可怕。你想想,你都已經不瞭解臺灣法律了,你會更瞭解國外的法律怎麼審判、怎麼處罰嗎?更別說回國還有重複處罰的問題。一個不小心,可能你的大半輩子都要在監獄裡度過了。

或許你覺得國外犯罪跟你八竿子打不着,但「出國旅遊」就有可能發生!每個國家的規矩不同,出國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當地有沒有特別的罪是臺灣沒有的);假如你想出國做點臺灣不能做的事(像是出國賭博)也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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