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悔「8百萬婚約」 他獲判拿回一半

臺中市林姓男子癡戀嫁來臺灣鄭姓陸配,訂定以結婚爲前提的「交往協議書」後,兩年來花了八百多萬元在她身上不料鄭女卻以個性不合爲由悔婚。林男甘心,控告鄭女詐欺,鄭女雖獲不起訴處分,但必須返還四百五十萬元給林男。

離婚並育有二子的林姓男子,九十三年四月認識當時已婚的大陸配偶鄭姓女子,並對她展開熱烈追求。五月間,林男對鄭女提出「書面選擇」,列出朋友兄妹夫妻情人等四個選項讓鄭女選擇兩人未來的關係,鄭女選擇「夫妻」,並在上面用印。

同年十一月,林男再提出「交往協議書」,載明兩人「相知相惜、愛到深處無怨尤」、「共同手牽手走過每個春夏秋冬」、「訂婚送鄭女鑽戒、鑲鑽匙煉、金錶」等,鄭女也在協議書上簽名用印。

簽下協議書兩天後,鄭女即與丈夫離婚,並與林男同居。兩年來,林男陸續給鄭女六百五十萬元現金,連同幫她買衣服金飾等開銷,合計花了八百多萬,其中四百五十萬元還是林男以房子銀行貸款

不料,鄭女拿了錢卻遲遲不願結婚,前年更以個性不合爲由拒絕與林男結婚。林男不甘心,控告鄭女詐欺,並向法院訴請鄭女返還贈與物,但只要求歸還四百五十萬元供他償還貸款即可。

鄭女被控詐欺部分雖獲不起訴處分,但法官勘驗兩人的「書面選擇」、「交往協議書」,認定林男的贈與系以兩造結婚爲前提,屬於「目的性贈與」,如今目的未能達成,鄭女自應返還贈與物,判決鄭女應返還四百五十萬元給林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