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年前提離職」領不到2個月年終 提告公司獲賠11萬

▲領完年終再離職,是許多想轉換跑道的員工作法。(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郭姓男子科技公司就職,原本公司合約上說好保障年薪14個月、年終2個月,並稱年終獎金應屬固定工資,但去年底提離職後,公司就改口「年終屬恩惠性給予」,並以工作效率不佳爲由拒發,氣得他提告,而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合約載明「保障」二字,且未明示發放標準,因此判公司應賠償11萬餘元。

據判決書,郭男指控,當初以月薪6萬4千元受僱科技公司,聘僱合約書內容標明「保障年薪十四個月,每月薪資本能給、職給、伙食費全勤獎金,共計12個月,另保障年終2個月…」等字,因此年終獎金應屬固定工資,但在他提離職之後,公司就不願給付年終,過去也曾有員工年前離職依然有領到年終,自己卻不行,因此提告求償,依照月薪6萬4千元計算,扣除稅額,請求公司須賠償2個月薪水的11萬2000多元。

對此,科技公司反駁,說年終獎金是僱主爲了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屬於獎勵性質而非工資,而且年終是在職員工才能領取,但郭男於2016年12月2日離職,年終於隔年1月29日才發放,原本就不符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領取標準,並稱郭男任職期間工作效率不佳, 短短2年換了3次職務考績不佳,沒有領取資格

原判決認爲公司雖未設定領取條件,但仍不改年終屬勉勵性質,駁回請求,而郭男上訴至新北地院後,合議庭審酌合約標明「保障」二字,即代表無論盈虧狀態公司都有給付義務,屬於工資性質,判決郭男勝訴,不得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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