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雨天時速50公里打滑自摔...害貨車運將差點被關

臺中地院司法大廈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市一名黃姓司機沙鹿區鎮南路右轉時,導致後方江姓騎士打滑而摔傷,自認無肇責離去,卻被對方提告肇事逃逸罪,一審判有期徒刑7個月;但臺中高分院發現,江女貨車開始轉彎後以時速50公里騎進路口,認爲她是緊急煞車後打滑自摔,確實與黃男無關,改判無罪。

據判決指出,事發當時天雨路滑,江女以非慢速狀態騎進路口,見前方貨車右轉才緊急煞車,結果打滑自摔,導致左腳腳踝擦挫傷,見對方直接逃逸,怒告過失傷害罪,黃男因此被警方依肇事逃逸罪嫌移送法辦;黃雖願賠償和解,仍被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他委屈表示,當時有透過後照鏡看到江女倒地,以爲跟自己無關,纔會直接離開。

臺中地院一審認定,只要是交通事故發生時,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凡參與事故得當事人都應下車協助,以避免傷亡擴大,黃男明知後方有人倒地,駕車離開現場,棄被害人生命身體危難於不顧,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嚴重可能使傷者喪命,據此判7月徒刑。

黃男自認委屈上訴二審,重申「我一直有打方向燈,就是要讓後面知道我要右轉,而且車速又不快,被害人應該是天雨路滑才自摔,跟我無關」。經臺中高分院調閱監視畫面發現,黃男在轉彎前確實有打方向燈並減速;直到貨車開始轉彎,林女才以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騎進路口,緊急煞車後失控倒地,並未與小貨車發生碰撞。法官認爲無任何客觀的具體事證可證實黃男肇事逃逸,將原判撤銷、改判無罪,檢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