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裁定2.6億交保 許金龍籌不出錢想續押禁見

法官諭知許金龍以6000萬元交保,並應由具足夠資力個人數人出具2億元書面保證。(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地檢署今天偵結樂升案,將董事長許金龍等10人依涉違《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檢方列出許金龍7大罪,痛批他爲一己之私利,賺取鉅額暴利,因此建請法院判處30年徒刑。臺北地院今天下午召開羈押庭,經過7個多小時庭訊,裁定許金龍以6000萬現金、2億人保交保,於每週一、三、五上午8時30分前到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報到,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法官審理後,裁定許金龍以6000萬元及2億元人保交保,並於每週一、三、五上午8時30分前到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報到,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不過,許金龍得知獲交保後,當庭告知一時找不到人辦書面保,也拿不出6000萬元現金,希望交保前繼續禁見,且已習慣現在禁見獨居的環境。法官聽完後,諭知暫時解送看守所,並同意繼續禁見。

檢方指出,樂升案犯罪事實概分爲7大區塊,其中包括許金龍等人違法私募,使其取得樂升公司私募股票套利、控股;許金龍、謝東波2人售回大陸公司 Tiny Piece(TP)股權,導致樂升公司受有重大損害;隱匿許金龍主導及預定收購資金陸資等情,而違法公開收購;許金龍隱匿關係人交易涉財報不實等。

檢方痛批,許金龍爲樂升公司負責人,本應善盡管理公司之責任,竟欺瞞董事會運用高度財務槓桿,圖一己之私利,利用公司內部人身分之便操控發行面,結合作手在交易面牟圖私利,甚至利用境外紙上公司截流高達40餘億元不法利益,轉入國內操縱股價、買賣公司債,賺取鉅額暴利,同時損害公司利益,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害,再加上許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