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系統質疑「教師升等審查修法」 教育部:非直接干涉大學自主

臺大系統三校質疑「教師升等審查修正草案」。(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臺灣大學管中閔今(14日)和臺灣師範大學校吳正己、臺灣科技大學校長廖慶榮投書媒體,針對教育部預告教師升等審查修正草案指出,勢將對學校及教師工作權均造成嚴重影響,請教育部尊重大學自治。教育部迴應,並非直接干涉大學自主。

投書提到,草案內容對於各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設下了各項繁瑣規定,不僅當中有諸多爭議,更有侵犯大學自治之虞,將對大學提升國際競爭力產生嚴重後遺症。更忽視教評會在做決定時必須兼顧「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勢將對學校及教師工作權均造成嚴重影響。

教育部說明,目前草案仍在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會在草案預告結束後,將會同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學者專家進行評估,讓修正草案更臻完善。教師資格審定固爲學術自主事項,應尊重學校專業判斷,但同時也攸關教師權益,不僅須踐行正當程序,實體評審時亦應注意其適當性。

▲教育部迴應,並非直接干涉大學自主。(圖/記者崔至雲攝)

教育部表示,臺大系統針對第10、22、38條所提意見,其實施均有其前提要件範圍,並非教育部直接干涉大學自主。以第10條爲例,是根據現行規定酌修文字,並非新措施。同時教育部針對學校未依法辦理而要求限期改善的規定,散見於大學法、私校法等相關法令,並非教師資格審定所獨有。

教育部指出,其次,第22條明定教評會應尊重學校送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因此,條文已明定指涉標的,是針對研究成果的外審結果,並無擴大解釋。

另外,教育部提到,第38條明定教育部得要求學校另組教評會續審,必要時指定機構代審,其前提包括:學校未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重爲審定;或違法處置經教育部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等情形。因此,教育部據以要求學校須有明確作爲,以保障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