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陽大校長遴選「搞雙標」? 教育部:臆測非事實

臺大上午召開校務會議。(圖/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臺大針對教育部拔管案提出訴願,並在今(9)日召開的校務會議中,提到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中,也有遴委員與校長候選人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職務,但教育部卻未採取相同標準加以審覈。對此,教育部迴應,「顯系臆測而非事實」,未來會以處理臺大校長遴選案程序面要求之相同標準審視後,依規定辦理

臺大主秘林達德上午提到,本次校長遴選的爭議主要有3點,分別爲:候選人與遴委會委員是否有揭露義務其擔任同一間上市公司董監事的義務、遴選程序組織是否有違正當行政程序,以及教育部對於陽明大學、臺大兩校的差別待遇有違反平等原則

教育部下午發佈新聞稿說明,臺大6月4日送達之訴願書理由中,亦提及教育部於陽明大學案採差別待遇。由於二案發生時間接近,遴選過程資訊未揭露情形,有相同亦有部分差異之處。

教育部表示,陽明大學校長遴選程序中,確有召集人與候選人於遴選期間同時任同一公司獨董職務,但教育部知悉後,即於5月7日及17日二度函請陽明大學查明實情,未來會以處理臺大校長遴選案程序面要求之相同標準審視後,依規定辦理。

基於訴願法第81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具有得視事件情節逕爲變更決定之權限,爲期依法行政,臺大訴願書所提意見,未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有所權衡並依法做出決定後,教育部會依訴願決定情形審慎處理。

教育部也強調,自5月4日請臺大儘速重啓遴選程序迄今已逾1個月,這是教育部依適法性監督所進行的程序要求。而即便是行政處分,訴願法第93條規定,亦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更何況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8點規定,「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校長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

教育部呼籲臺大及遴委會注意遴選責任與依法行政,儘速重啓校長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