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豐賣中壢廠土地喊卡 法院裁定南港輪胎付15.5億元擔保金

本報資料照片。(林偉信攝)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法院裁定在15億5000萬元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本票爲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泰豐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6月15日決議。

此外,法院裁定內容包括,「處分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或泰豐中壢廠土地案」,以及如標售公告所示公開標售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之所有程序,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之行爲。

南港輪胎主張其爲泰豐之股東,對方位在桃園市中壢區廠房所坐落之桃園市中壢區普義段共49筆土地,分別登記在相對人100%持股之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南港主張這些土地價值逾新臺幣百億元,泰鑫公司、泰誠公司股權,屬相對人主要部分之財產,6月15日召開董事會中,逕自通過出售泰鑫公司股權、係爭土地或泰誠公司股權之決議,不理會聲請人制止行爲之請求,並拒絕將係爭6月15日決議提交股東會決議。

後來在同年7月22日召開之第23屆第9次董事會中,通過公開標售係爭股權,及其底價、招標方式與文件之決議,這些決議違反公司法規定,南港輪胎得以對泰豐確認決議無效或行使股東制止請求權,聲請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執行決議及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