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人夫打遊戲迷上女網友 拋妻棄子去同居得賠錢

臺積電一名已婚人夫被邱姓妻子指控,在網路遊戲認識一名女網友後,與女網友一起在臺南、臺中等地開房間,丈夫甚至在去年9、10月間搬離住處,與女網友一起同居,邱女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一審判人夫得賠18萬元、女網友賠25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臺積電產業作業員在前年間與邱女結婚,二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但人夫透過網路遊戲,認識一名女網友,邱女發現,丈夫在前年底、去年初時,分別與女網友到臺南、臺中等地的汽車旅館開房間,當時丈夫曾簽下外遇和解書、侵害配偶權和解書。

不過後來邱女發現,丈夫未與女網友斷開聯繫,甚至還與女網友曾去年9月開始,即同租屋在外,一起同居,因此分別向丈夫、女網友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

邱女丈夫在案件審理時,否認與女網友有不正當交往,女網友則否認與邱女丈夫有性關係,強調當時是人夫被妻子趕出家門,她替人夫代尋租屋處,而邱女跟蹤她,造成她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纔會與人夫一起住在租屋處,但二人沒有發生性關係,沒有侵害配偶權,而且今年3月初已經搬離該處。

臺中地院審酌,人夫與女網友在去年9月開始,同住在臺中市的一間套房內,二人沒有否認,而且二人在去年10月間有被拍到,一起購物後,返回租屋處停車場,隔天上午才又一起出門,二人共同出入,依照一般社會經驗,男女雙方如未發展爲交往關係,不可能共同居住在同一空間,顯然二人逾越一般兩性交往,有發展超越友誼的異性交往關係。

一審審酌,正宮目前從事服務業,月薪2萬多元,人夫擔任臺積電員工,月薪8萬多元,女網友從事托育工作,月薪約3萬多元,審酌資力、社會地位等情狀後,判人夫得賠18萬元、女網友得賠25萬元,仍可上訴。

臺積電一名已婚人夫與女網友同居,臺中地院判二人分別得賠18萬元、25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