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開訴訟案一審宣判 法院判臺中市府勝訴臺開應返還4億餘元

工業區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臺中市政府一審勝訴。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工業區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臺中市政府一審勝訴。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臺中市工業區二期內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護坡地)案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臺中地方法院6月2日宣判,判決臺中市政府勝訴,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除須返還市府4億2596萬1138元,且需給付市府自民國108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約9179萬元,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臺開公司負擔。

臺中市經發局說明,原臺中工業區二期土地早於70年6月開發完成公告出售,出售完成後廠商陸續進駐,而當時卻反映護坡地屬於斜坡地,無通路,管理維護不易,造成廠商困擾,因此評估護坡地出售予毗鄰廠商使用。

市府於91年5月14日召開「臺中工業區土地標準廠商租售審查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審議土地出售可行性、範圍及價格等相關事宜;經決議後,市府與臺開公司簽訂成立委任契約,委託臺開公司辦理護坡地出售事宜,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委任期間共出售63筆土地,土地價款合計4億5851萬8580元,扣除代辦費及相關應付費用,應返還市府4億2596萬1138元。

經發局表示,已多次請臺開公司返還土地價款,該公司均未依約定返還;遲至108年市府與其委任關係消滅後,向臺開公司催告並限期給付仍未果;市府爲捍衛權益,108年10月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發局並表示,訴訟期間,臺開公司屢以更換法院管轄權、置換代理律師及爭執相關費用支出等方式,拖延訴訟期程。經臺中地方法院委請會計師公會,就臺開公司所列支出辦理鑑定查覈後,釐清各項費用歸責,經3年的努力,市府所提訴求獲法院一審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