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婦施暴新生兒不治 想接回次子照顧卻因這原因被駁

臺南林姓婦人智能不足,1年多前面對當時2歲長子及剛出生沒幾個月長女照護壓力,不耐長女哭鬧施暴致傷重不治,一審認她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能力顯著降低判4年2月,之後次子出生,兩子均安置中,現又懷孕的她上訴請求接回幼子照顧,二審依鑑定報告且認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

林婦及義務辯護人僅就量刑上訴,辯護人表示,案發時,林婦因智能不足,面對育兒壓力時,無法自我調適及控制衝動而涉犯本案,犯罪情狀尚可憫恕,事後並坦承犯行,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從輕量刑併爲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辯護人指出,林婦長子已經出養,會好好控管情緒,請求法官給予機會重新來過,希望能將幼子接回家照顧。

臺南高分院囑託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的處遇意見,認林婦爲智能不足,並非精神疾病,無法藉由精神治療的監護處分予以改善,而她所育長子及幼子均由市府安置中,依目前事證,林婦尚無再犯危險,所以不施以監護。

專家建議,林婦親職能力不足,目前又懷有身孕且即將生產,對其即將出生的新生兒,無能力照護,有極高的風險會去傷害此新生兒,透過限制環境的安排、或家庭暴力相關的處遇,分離林婦與此新生兒,或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此新生兒有其必要性。

待林婦接受刑事、家庭暴力防治等相關處遇,強化對壓力的因應技巧、提升自制能力、安排與建構家庭及社區支持系統、加強其對他人生命財產尊重等方面較爲健全後,纔可有效減少因認知問題而導致再犯的可能性。

合議庭依鑑定報告認爲,林婦長子已由他人收養,次子由社福機構安置中,現又懷有身孕,依林婦目前身心狀況並不適合自行照顧小孩,仍以接受刑事執行及後續的保護教化程序,較爲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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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依鑑定報告認爲,依林婦目前身心狀況並不適合自行照顧小孩,仍以接受刑事執行及後續的保護教化程序,較爲適宜。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