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警監聽3毒販「突中斷通信」 調查局一追:小隊長是內鬼

懲戒法院二審時,衡量一審判決並無李員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認爲李男上訴並無理由,且無行言詞辯論必要,最終以判決駁回。(圖 / 中時資料照)

臺南市白河警分局於2020年間追蹤三名毒販,員警於一次監聽期間,3名嫌犯卻突然全中斷通訊,員警察覺異樣,經調查後竟發現局裡通風報信的內鬼,竟是同袍李姓小隊長!臺南地院判處1年2月,緩刑2年;懲戒法院日前經審理,一審判李男休職3年,李男不服並提起上訴,後遭懲處法院二審駁回。

據悉,李男原隸屬臺南白河警分局、偵查隊第三小隊長,主要負責通訊監察、加強打擊非法竊聽等行爲。李男得知轄區施用毒品列管人口吳銘峰、陳煌文均因販賣毒品案件,是由白河警分局偵查第一小隊秘密偵辦,卻於2020年4月間,向線民戴某打探有無他人販賣毒品情資時,期間透露吳銘峰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有人在聽」,並告知吳銘峰與孫福亮間有毒品交易情事。同年6月18日,李男再犯公務機密原則,對陳嫌說:「手機不要再用了」。

三名嫌犯因爲李男通風報信,自知遭警方通訊監察,因此決定不再繼續使用原本的手機門號。偵查員警藉由「通訊異常中斷」察覺出異樣,隨即展開深度搜查行動,此一查,卻發現內鬼竟是局裡偵查隊,第三小隊長的李男。

事後,調查局隨即介入調查。調查局人員相繼從李男辦公室、住處執行搜索,後從李男手機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中得知,原來李男與一名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轉任律師,張姓男子竟因私交不錯,將尚於偵辦期間的案件資料,私下全傳予該名律師。

臺南地院審理時,認定李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依公務員予以庇護、泄密、等罪,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8萬元。

臺南市政府後將此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一審時,認爲李男作爲警員,卻未恪遵法令,慎用職權,竟徇私庇護、泄漏偵查應秘密事項,及泄漏民衆個人資料,違反保守秘密義務,侵害個人隱私,更危害公務機關機密,妨害刑事案件偵查進行,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法官考量,李男坦承違失,因此判他休職3年,讓他尚能得以保住工作。

李員提起上訴,表示「休職3年無薪可領」,剝奪他繼續工作的機會,更間接影響日常生活,對此提出改判降級以下較輕處分之要求。

懲戒法院二審時,衡量一審判決並無李員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認爲李男上訴並無理由,且無行言詞辯論必要,最終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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